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765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偉誠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24 12: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水塔是房屋必要設備,固定起來,成份?,算附屬物?
若是後者:
土地上定著物,只看水塔是誰的,誰負責.
若是不動產建物成分,看屋是誰的,誰負責.
.....
題旨為另外加裝的水塔,因為可拆除不會壞,所以不算成分(沒有附合).看獨立物.
加在土地上的建物上(延申),類推適用191,水塔所有人負責.


這樣的分析頗有深度
建議版大多給點分數吧表情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謙卑的心反應在態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5 22:10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8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