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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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03 13:04 發表的 : 若 (一),若知B在房內,不轉灣直直入如何? (二),看到傷得好的仇家,不救助如何? ......................... 個人管見 (一)不轉灣直直入(刹車失靈),黃榮堅師的不作為犯之風險.刹車失靈(有過失,沒保養好)(危險前行為)....(不轉灣而殺人)致撞死人. 若明知此人是計劃要殺的人,則殺人手段沒有一定......成立故意殺人罪.(因題意人在內而往而格殺之,知其在內),故用車殺之. (二)仇家被傷害,成立過失傷害,而且也一直過失傷害.有救助義務嗎?沒有未遂,沒有中止,因為結果已發生.有救助頂多刑57以下量刑參考(機目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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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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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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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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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的一個危險前行為(傷及兩個法益),有救助義務(2個),有兩個不作為,值得討論. 另外,過失重傷後,故意不救助,而人死了: 單純套構成要要件,則 1過失重傷....到致死出現 2.....不救助....死........ 則(過失重傷)和(不救助),均對後來出現之結果(死),均有條件因果(累加因果)及客觀歸責...故評價上僅成立同一行為人前之一過失,後之2不作為故意殺2人,想像競合成立不作為殺人罪.(殺人吸收傷害)(有問題是過失傷害,轉為殺人故意的犯意轉換) 當然也可採數罪併罰,如冰大的.不過,行為人的刑罰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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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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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3 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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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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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車不小心撞到乙及丙成重傷,甲下車觀看,發現原來是仇人乙,而甲和丙不認識 假如, 甲1.甲在旁觀看乙及丙慢慢斷氣後,再開車離去, 甲2.甲心情愉快的立即開車離去.結果乙,丙死亡 .................... 以下以若救能活,不救必死(不作為的著手認定)的前提: 甲1.1客觀重傷.........死(有原因力) 甲1.2 過失 甲1.3 不救助...死(等價原因力) 甲1.4 故意 若看甲1.2+甲1.4...犯意改變,........則故意不作為殺人罪吸收過失重傷
但若 乙1重傷.....致死 乙2過失...可預見(客觀上,但主觀沒有) 過失重傷致死?刑法無規定. 則以過失行為對致死有原因力來看,...則成立過失致死(而吸收過失致重傷). 所以是,過失致死(284)加重結果犯.
則乙和甲的情形,是有區分的 ............... 若是救也是死,不救也是死 則有下車查看 1,過失致死(等乙丙死)(二年以下) 2,過失致死(看了就走) .......... 救能活,不救必死(有下車查看. 1故意不作為殺人罪(等乙丙死)(10年以上) 2故意不作為殺人罪(看了就走)
........... 沒有下車查看: 看是否救必活,或救仍死,沒有認知.... 可能成立未必故意,或沒有任何故意 刑法185-4逃致死?(6個月以上) 肇事遺棄罪185-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276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71(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一來殺仇人,反而不負殺人罪責的方法,就是車禍而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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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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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4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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