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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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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Q大的答案我怎看起来怪怪的?
---->4.综上所述.依实务见解(相当因果理论).以题式中忽然『阿顺的狼犬
对阿褔伯一吠』 ,此时阿褔伯心脏病发连同小摺倒向车道,真是刚好小
强的车给压了过去 ,阿褔伯当场升仙之情形.『此行为』对于阿褔伯知死
亡不具备相当性.故不负其刑责

怎么看起来好像在讨论『阿顺的狼犬』的刑责?是不是我会错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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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那是正确写法,不过狗对死没责任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31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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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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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哈哈,当然会错意了,狼犬吠叫至多只算自然灾害,如何讨论刑责
不过Q大让S大会错意,也有可能让典试委员会错意,所以下笔不可不慎
表情 另外诚如版大所言,「还早」。.....下次个人当小心谨慎。
其次有1点不太懂,市区限速50公里,但是实务上不是超过10公里才该罚吗?
个人开车,高速公路常常控制在110公里,市区也常开车在60公里以下,雪燧开车90公里以下
至今未收过罚单
表情 是个人太幸运了吗?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07-31 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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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限速50公里,但是实务上不是超过10公里才该罚吗?

你么帮帮忙
法律的定义
违法就是违法
超过10公里才该罚--那是行政裁量
刑法可没这东西---罪刑法定主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31 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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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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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来挑战啦!!! 表情
这次真是想的有够久....而且还把因果理论及过失犯都从头念了一遍,
(我猜写到这里....如果FN大看到一定会像这样===> 表情 然后说:
『樱桃妹还在重建车祸现场阿||||。』)
但是我就是不肯认输阿!!!! 表情

状况二:
阿宗(计程车司机)载着寻芳客西瓜张 ,停至该处,猴急表情 的西瓜张开车门,推倒阿褔伯及小摺,
连同小摺倒向车道,真是刚好小强的车给压了过去,阿褔伯当场辗毙 。

依题所示,该事件背景可以归纳出下列几点:
1.小强是外勤业务员(开车为辅助主业务施行之附随业务,如有过失仍为业务过失); (责任应同例1过失致死)
  阿宗是计程车司机(开车为其主业务)
2.小强以时速55公里(超速)行经公园路与平等街口,阿宗亦在该路口停车(道交条例112
  路口十公尺内不得上下车)
3.案发时间是晚上
阿福婶可以向以下一干人等请求权利如下:

阿宗:阿宗载着寻芳客西瓜张停车至路口,已违反道交条例112。虽然因违法停车制造出风险,
    惟,依题意无从得知该行为所制造的风险是否影响阿福伯正常行驶,而实现不被容许风险。(司机对乘客上下车时机负有注意义务,实务采过失行为)
    在罪疑为轻之原则下,阿宗应无法予以归责,是故应处以行政罚。
   
西瓜张与小强:
刑事上---相当因果关系论: 客观上而言,小强与阿福伯之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为客观上致死因果。
                        惟,该辗毙阿福伯之客观上行为,乃西瓜张在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下,
                        推开车门撞倒了阿福伯,导致小强闪避不及而辗毙阿福伯,故小强能适用刑12
                        无故意过失,而西瓜张应负刑276之刑责。
        客观归责理论:小强驾驶行为上,故然因汽车行进制造出风险,但却遭西瓜张在其应注意能注意
                      而不注意的情况下,推开车门撞倒了阿福伯;对小强驾驶行为而言,该行为显属
                      容许之风险,不应在小强未能预见之情况下仍予以归责,是故可依容许风险及
                      信赖原则予以排除,而西瓜张则该当刑276之刑责。
综上所述,因为因果事实不中断,西瓜张之推开车门行为确实是造成阿福伯死亡之直接原因。尤其路口本属
人车共行之通道,故难以依阿福伯落地前、后之时间点来论断是否为致死之因果。
是故,小强无罪;西瓜张应该当刑276之过失致人于死罪。
(开车门撞上他人,如未倒地孰知是否受伤,如何论刑,如时机正于急驶之车前,其结果死,则难以非归责其行为.落地前、后之时间点之论断乃属刑事鉴定工作,非无法区别

民事上---西瓜张与小强已侵害阿顺伯在民194之生命权,故阿福婶可依法向西瓜张及小强提出民197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直接以192~194请求)但应说民事责任比阿宗,西瓜张大于小强
ps:(本人不再留言,上述红字注明部分为本人所留,惟他人论述,不改半字)12191219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8-05 08:2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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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8-05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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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来挑骨头啦~~~~
民194不就是请求权基础吗?为何还要用民197之规定?
民197规定的应该是损害赔偿时效而不是损害赔偿的种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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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05 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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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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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可请求民194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依民197时效是两年的意思啦。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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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应是192.193.家属之请求是194求上述两权利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8-05 08:19 |
jyh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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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09-07-31 11:1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么帮帮忙
法律的定义
违法就是违法
超过10公里才该罚--那是行政裁量
刑法可没这东西---罪刑法定主义

虽说是行政裁量权,唯却也明白规范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
第   12    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发生交通事故,
且情节轻微,以不举发为适当
者,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
务人员得对其施以劝导,免予举发:........................
十一、驾驶汽车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未逾十公里。
...................
有此法条为依归,才敢有此裁量权;否则,可能要遭依渎职图利移送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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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9-08-06 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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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

司机虽对乘客上下车负有提醒之义务,
但阿宗是否有提醒西瓜张和阿福伯的死并无因果关系阿!
就算有提醒,只要开门的没注意,结果依旧是会造成意外。
所以要把司机的疏于提醒和路口停车(从题意无从得知是否妨碍脚踏车安全之行驶)这两点,
一并归纳为阿福伯的致死因果,我觉得范围太大了!!@@
车子的司机有中控锁控制车门开启
所以之前所提法规
这就是主因
(我知道实务界认为如果已经犯了行政罚(如:超速、无照驾驶..)就不能主张信赖原则的适用),
但应可主张刑12!!
推回去,是否就成了业务过失致死(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14600)
况且,阿宗所犯的罪责全是道交条例的规定,应不能课以刑罚,而应课行政罚为妥。
毕竟刑法是具有最后手段性。

此外,小强开车行驶至路口,虽说撞死阿福伯的人是他,但并不一定要将责任归责于他。
就像很多假车祸事件一样。
虽然撞到人了,但按其情节并不能预见发生,故也无法回避的行为,应许当事人以刑12和信赖原则予以排除。
(我知道实务界认为如果已经犯了行政罚(如:超速、无照驾驶..)就不能主张信赖原则的适用),
但应可主张刑12!!

西瓜张开门的行为是整个事件最直接使阿福伯死亡的致死因果,
我觉得无论阿福伯是落地前就被小强给『空中接杀』撞死,
亦或是倒地后马上被小强辗毙
这都是西瓜张在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下开门行为所造成的!
所以该当过失致人于死。

刑法是社会科学,我觉得是价值判断的问题啦!!呵呵~~
所以开庭两造才都有律师辩护阿!!
况且现在学派众多,百家争鸣!我们不能当法官自己选自己爱的学派,
因为我们是在考试,而不是学术研究...
就像1219大之前在别篇文章讲的,变成抱在一起取暖
只能尽量让自己把争点都讲到,然后依典试委员书的意见为意见^___________^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8-06 11: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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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8-06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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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09-08-06 10:1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不懂....
司机虽对乘客上下车负有提醒之义务,
但阿宗是否有提醒西瓜张和阿福伯的死并无因果关系阿!
就算有提醒,只要开门的没注意,结果依旧是会造成意外。
所以要把司机的疏于提醒和路口停车(从题意无从得知是否妨碍脚踏车安全之行驶)这两点,
.......

同意票+1表情 

毕竟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所称之法律就是刑法.所以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法规.否则会出现扩张解释
之情形
EX:
甲于路边违规停车.却遭随后的骑士乙撞上.乙毙命...
以这种情形甲是风险之创造者.但是如果乙得尸体经过相验发现血液中具
有超标1.0的酒精浓度.可因为甲违规停车而对此风险之实现可归则在甲??

或是甲违规闯红灯.而乙主观上具有预见之下也就是说是乙说认为甲违规闯红灯
其实乙故意撞上甲.仍可归责于甲.而故意撞击甲车.....
对于此种情形能全部归则在甲身上的话.下一次开车看到路人闯红灯.就算加速撞
死闯红灯的路人.也是可归则在闯红灯的路人身上
.....咖恐怖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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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8-06 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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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于 2009-07-31 02: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阿顺:
刑事上---客观归责理论:阿顺带狼狗溜狗之行为,对阿顺而言,该溜狗行为显属容许之风险,不应在阿顺未能预见之情况下仍予以归责,是故可依容许风险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阿顺无罪。
小强:
刑事上---客观归责理论:业务员小强合法驾驶行为,对小强而言,该行为显属容许之风险,不应在小强未能预见之情况下仍予以归责,是故可依容许风险及信赖原则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小强以时速55公里驾车,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其次,衡诸常理,一般人无法预知行驶中的脚踏车骑士忽然倒地之情况,就此不负预见结果发生之义务,其结果发生乃不可抗力所致,不得谓有过失。因此小强不构成过失致死罪,应为无罪。

民事上---阿顺与小强已侵害阿顺伯在民194之生命权,故阿福婶可依法向阿顺及小强提出民197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阿宗:无意思之配亦无身体动静,故无罪。

西瓜张与小强:
刑事上---客观归责理论:小强驾驶行为上,故然因汽车行进制造出风险,但小强乃依法限速驾驶,却遭西瓜张在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下,推开车门撞倒了阿福伯;对小强合法驾驶行为而言,该行为显属容许之风险,不应在小强未能预见之情况下仍予以归责,是故可依容许风险及信赖原则予以排除,而西瓜张则该当刑276之刑责。
综上所述,小强无罪;西瓜张应该当刑276之过失致人于死罪。

民事上---西瓜张与小强已侵害阿顺伯在民194之生命权,故阿福婶可依法向西瓜张及小强提出民197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匆匆一瞥,发现有疑:
按民法第194条与第195条所称侵害人格权之非财产上抚慰金(民18II),前提均须以民法第184条(尤其是第一项前段)为请求权基础。其明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是该请求权的成立,须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身分权为必要。如行为人无故意或过失时,其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自不得以加害人系不法侵害其人格法益而请求抚慰金。

复依刑事诉讼法第500条关于事实之认定,明定附带民事诉讼之判决,应以刑事诉讼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为据。故本案之两则状况,如推论者认行为人于刑事上系无过失,那又何来过失侵害他人?况行为人如遵照法令、合法于路上驾驶,其何来不法?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4 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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