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来挑战啦!!!
这次真是想的有够久....而且还把因果理论及过失犯都从头念了一遍,
(我猜写到这里....如果FN大看到一定会像这样===>
然后说:
『樱桃妹还在重建车祸现场阿||||。』)
但是我就是不肯认输阿!!!!
状况二:
阿宗(计程车司机)载着寻芳客西瓜张 ,停至该处,猴急表情 的西瓜张开车门,推倒阿褔伯及小摺,
连同小摺倒向车道,真是刚好小强的车给压了过去,阿褔伯当场辗毙 。
依题所示,该事件背景可以归纳出下列几点:
1.小强是外勤业务员(开车为辅助主业务施行之附随业务,如有过失仍为业务过失); (
责任应同例1过失致死)
阿宗是计程车司机(开车为其主业务)
2.小强以时速55公里(超速)行经公园路与平等街口,阿宗亦在该路口停车(道交条例112
路口十公尺内不得上下车)
3.案发时间是晚上
阿福婶可以向以下一干人等请求权利如下:
阿宗:阿宗载着寻芳客西瓜张停车至路口,已违反道交条例112。虽然因违法停车制造出风险,
惟,依题意无从得知该行为所制造的风险是否影响阿福伯正常行驶,而实现不被容许风险。(
司机对乘客上下车时机负有注意义务,实务采过失行为)
在罪疑为轻之原则下,阿宗应无法予以归责,是故应处以行政罚。
西瓜张与小强:
刑事上---相当因果关系论: 客观上而言,小强与阿福伯之死亡有相当因果关系,为客观上致死因果。
惟,该辗毙阿福伯之客观上行为,乃西瓜张在其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下,
推开车门撞倒了阿福伯,导致小强闪避不及而辗毙阿福伯,故小强能适用刑12
无故意过失,而西瓜张应负刑276之刑责。
客观归责理论:小强驾驶行为上,故然因汽车行进制造出风险,但却遭西瓜张在其应注意能注意
而不注意的情况下,推开车门撞倒了阿福伯;对小强驾驶行为而言,该行为显属
容许之风险,不应在小强未能预见之情况下仍予以归责,是故可依容许风险及
信赖原则予以排除,而西瓜张则该当刑276之刑责。
综上所述,因为因果事实不中断,西瓜张之推开车门行为确实是造成阿福伯死亡之直接原因。尤其路口本属
人车共行之通道,故难以依阿福伯落地前、后之时间点来论断是否为致死之因果。
是故,小强无罪;西瓜张应该当刑276之过失致人于死罪。
(开车门撞上他人,如未倒地孰知是否受伤,如何论刑,如时机正于急驶之车前,其结果死,则难以非归责其行为.落地前、后之时间点之论断乃属刑事鉴定工作,非无法区别
民事上---西瓜张与小强已侵害阿顺伯在民194之生命权,故阿福婶可依法向西瓜张及小强提出民197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直接以192~194请求)但应说民事责任比阿宗,西瓜张大于小强 ps:(本人不再留言,上述红字注明部分为本人所留,惟他人论述,不改半字)12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