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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71921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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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扯了拉~~

以後換那爸爸下地獄被丟油鍋...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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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winkor) | 理由: 暴戾之氣太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4-22 11:34 |
tep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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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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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的亂世要用重典

不用多說直接判死刑比較快

我們的法律還是以儒家為中心

我覺的應該依法家為中心

殺人、強(迷)姦、亂倫、搶劫等重大罪只有死罪

像偷竊就是砍掉雙手、飆車就砍掉雙腳

這樣才能讓這些犯法之人一次就嚇到,也能警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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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winkor) | 理由: 以暴制暴?阿彌陀佛......


情理之中,意料之外,那是戲;
情理之外,意料之中,才是計。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4-22 14:14 |
胖月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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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很無語咯,不管什麼理由都不能成為丟女嬰下熱鍋的借口,令人發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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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 (by winkor) | 理由: 引述成語錯誤(【令人髮指】方為正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22 16:20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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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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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民法及相關特別法,對於兒童受虐等類似事件,有何保護措施之規定?
擬答:
近來頻傳幼兒受虐致死案例,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兒虐案件多發生在家庭內,八成以上施虐者都是父母、監護人、照顧者或一方之同居人,並造成社會大眾對其譴責,呼籲司法予以最重之刑罰。而對於民法及相關特別法,於受虐兒童之保護規定,茲說明如下:
一、民法規定:
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所謂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係指對子女之身體照護權與財產照護權而言,包括不當行使侵權與不盡保護教養義務。虐待(過度懲戒)即屬對身體照護權之濫用。另親屬會議對於其親權之濫用得糾正之,並得於糾正無效時,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明文,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如有發生並知悉時,應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而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另第48條亦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身心虐待行為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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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分享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5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22 18:5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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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真是喝多了那應該是無罪,至於該不該保安處分,那就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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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 (by winkor) | 理由: 以閣下之法學程度,只有如此見解,令人失望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22 19:00 |
Vor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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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ep1214 於 2009-04-22 14: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覺的亂世要用重典
不用多說直接判死刑比較快
我們的法律還是以儒家為中心
我覺的應該依法家為中心
殺人、強(迷)姦、亂倫、搶劫等重大罪只有死罪
像偷竊就是砍掉雙手、飆車就砍掉雙腳
這樣才能讓這些犯法之人一次就嚇到,也能警世他人


阿咪頭猴~大大冷靜阿!
經過版大幫妳加持、禱告後,應該有讓妳比較冷靜了吧..呵呵
亂世宜用重典嗎?NO~NO~NO~
請參照刑法第347條第5項(擄人勒贖罪)

Ⅰ.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Ⅳ.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Ⅴ.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
人者,得減輕其刑。


原條文規定本來是: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

若無此增設之規定,無疑間接鼓勵行為人只要一經擄人就一定達到既遂,
為了怕被害人指認出自己就是兇手,撕票的機會很高,被害人就更沒有機會存活下來..
可見立法者為鼓勵行為人迷途知返,於91.1.30修法後設有減刑特例。

再談儒家思想..這就是我們不如外國的地方!
中華民族的觀念就是倫理重於法律(男尊女卑、父權主義)→ 這就違反平等原則,違憲!
孔子曾說:唯小人、女子難養已..可見儒家思想仍有失客觀公平!
儒家更認為法律僅為道德之輔助工具,只重視家庭本位,根本不重視近世法學之個人主義
道德這種東西太過抽象,就跟不確定法律概念一樣,根本毫無「明確性、預測性」!
使人民無所遵循跟依歸...這都是我中華民族在民主大道上的絆腳石啊!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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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法律部分引述正確,道德論述部分參考學者(管歐-法緒)意見所述,閱讀認真


獻花 x5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22 23:11 |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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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上那個燙死自己女兒的狠心父親,
可能符合刑法第19條第二項,
 
 
那個狠心的父親喝醉酒..符合原因自由行為..
到最後可能其母親的罪比父親的還重.

當然假如在德國情形又不一樣了.
依照德國刑法第323a,
行為人在麻醉中實施違法行為,仍可處罰.

由這件事情來看,德國的法律規定應較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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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指陳結論,卻未附所持理由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4-22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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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enpage 於 2009-04-22 23: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報紙上那個燙死自己女兒的狠心父親,
可能符合刑法第19條第二項,
 
 
那個狠心的父親喝醉酒..符合原因自由行為..
到最後可能其母親的罪比父親的還重.
.......



大大.我覺得德國的法律規定也未必完全合乎情理喲..!!  表情
因為德國刑法323a->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若行為人於自醉行為下.犯公然侮辱罪->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太重)表情
若行為人於自醉行為下.犯殺人罪->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太輕)表情
因為對輕罪太重.對罪太輕.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23 00:22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4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22 23:53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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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一般社會通念, 將女嬰丟入滾燙之熱水中, 有致死之可能, 女嬰之父親難謂無故意殺人.

女嬰的父親雖有喝酒, 但若是自醉行為, 仍不影響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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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22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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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一定成立殺人罪
至多再依第五七條量刑事由
斟酌雙方關係
加重其刑

至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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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4-23 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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