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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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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4-03 10: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乙口角,甲怒骂乙为狗娘养的,乙不堪侮辱,遂出拳打甲,甲则用随身雨伞重击乙头部致乙眼角受伤
如果只依这一段来看的话--乙不堪侮辱,遂出拳打甲,甲则用随身雨伞重击乙头部致乙眼角受伤
个人觉得甲不可以主张刑23正当防卫,因为他防卫的不是他自已的权
但觉得可以主张刑24紧急避难,但过当
小弟刚学法律不久,有错误请指正
甲拿雨伞重击乙,您认为算避难?要不要再思考一下呢!防卫跟避难是很不一样的喔!
婀,虽然我也才自己念了两个多月,但还是要给您指正一下。
希望能导正您有瑕疵的观念,不过绝对不是看轻或瞧不起您喔!千万不要误会!
加油!多用心看法条,多思考,观念要正确,不要太粗心了!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3 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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