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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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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一名鄒姓女子因前夫死亡,想要爭回女兒監護權,卻遭到對方父母阻撓。全案經提出訴訟,法院認為她有正當職業,且家庭環境合宜,應獲得監護權。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鄒姓女子勝訴定讞。

鄒姓女子與江姓男子2002年結婚,育有一名現年五歲女兒。兩人2004年離婚,江姓男子雖獲監護權,但竟於兩年後自殺。鄒姓女子認為監護權應依法由她獲得,但江姓男子父母主張將小孩留下,不准她探視。

鄒姓女子與江家人幾經交涉無果,決定提起告訴。江家辯稱,鄒姓女子在聲色場所上班,上班期間都將女兒交由他們照顧,並負擔所有教育費和生活費,不應由她行使小孩的親權。

不過,法院審理發現,鄒姓女子任職瓦斯行,收入穩定且足夠扶養小孩,反觀江家人從事賭博賽鴿,且有債務,小孩若處於這樣的環境,易造成認知上偏差。

法院認為,依民法規定,因離婚而約定子女由一方監護,另一方監護權只是一時停止,若監護的一方死亡,監護權當然轉移給另一方。鄒姓女子既有正當職業,家庭環境溫暖、踏實,應獲監護權,有助小孩成長。

江姓男子母親對判決結果表示,由於孫女都是她在照顧,兒子自殺死亡後,才繼續將孫女帶在身邊,如今法院把小孩子監護權判給母親,只要母親能好好照顧孫女,小孫女沒有在身邊也沒關係。

本案在彰化地方法院時就判決鄒姓女子勝訴,後經江家父母提上訴,最高法院最近將上訴駁回,判決鄒姓女子勝訴定讞。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30 01:2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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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至少有一方在的話民法原則採"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的觀念,而不採該監護權判給誰的觀念(事實上就算兩方皆無也應該是"選定監護人"1091)。除非雙方皆不能或不適行使負擔該權利義務才依1055-2、1091 選定監護人。

2.親權是對子女實行的,所以不會說子女C的親權,而是說父母對C之親權。所以最好前面加個"對"。不過最好還是用 "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比較精準。

參考1089、1055。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30 03:41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30 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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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有多少不懂法律,甚至大字不識一字的人,他們的親人過世了,
只因為他們沒有任何的作為,法律卻要他們負擔親人所遺留下來的債務
,公平嗎?法律的正義在那裡?這種延續封建時代父債子還的觀念,早
就應該修正了,無奈新修正的民法還是採取這種不合時宜的立法例,符
合人民對法律的情感嗎?


就是這樣想
所以國考全考你們法學大意
而且還考很細
不過還不如我們以前的三民主義的程度 表情
畢竟
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30 08:23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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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u.tony 於 2009-03-30 00: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監護跟親權、扶養應該要分開來看喔~
我比較同意almasy0311大的看法
依據民法第 1116- 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時候未成年子女受A扶養的權利不因B死亡而受影響,而親權的部分早隨婚姻關係消滅而消滅了
而監護的部分則要開始依照1093、1094來做定奪~

而就kch22467200大不同的看法:
(一)現行民法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已不採用「監護權」之用語,而改採「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簡稱為「親權」,以與第四章第一節之監護有所區隔。
(二)B死後,C之親權原則上由A行使之就民法親屬編的體系上觀察1093條適用的前提是1091條的情形,也就是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時,應置監護人。 換句話說,父母親一方尚存在,而且可以行使親權的情形,原則上沒有本章節(1091~1109-2)的適用。

我覺得不管父母在不在只要有需監護的狀況發生得或應幫該未成年人置監護人才是。 表情


(1)親權的部分早隨婚姻關係消滅而消滅了
這句話有點問題......
親權是存在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係
婚姻關係是存在配偶間的法律關係
父母親婚姻關係消滅,除了死亡的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情形外,與親權的存否不會有絕對的關聯。
於父母親一方死亡的情形,尚存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當然不受影響。 
父母親離婚之情形,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更不會受到直接的影響
但實際上父母親離婚,親權會受到影響,是因為雙方協議法院裁定親權由一方行使使然,
而不是因為父母親離婚的直接關係。所以,父母親離婚,但仍住在一起,只要雙方同意,
還是可以共同行使親權。
以上相關論述,9樓大大已經有引實務見解為依據,不再贅述。 表情


(2)我覺得不管父母在不在只要有需監護的狀況發生得或應幫該未成年人置監護人才是。
所以民法1091條才會規定: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
結婚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父母雙方尚存或僅一方尚存時,一定要有不能行使親權的事由(例如父母坐牢),才可依未成年
人監護的規定,選任或指定監護人。
否則生了小孩不負責任,隨便找個理由就要法院幫他的小孩子找監護人,大家可以接受嗎?表情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30 10:10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30 09:5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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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全面改採有限責任制 繼承編草案付委
詳細內容請參法源電子報第495期
http://www.lawbank.com.tw/fne...nid=68294.00

評語:一次可以做好的事情,卻要分三次以上,這就是我們的法律。
民法繼承編最近修正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

下次...........
法務部最近還在研擬新的繼承編修正草案
可能有更多法條待修正,有限責任制只是其中之一
還有物權編的用役物權修正草案也差不多了吧!
各位法科考生們,覺悟吧!趕快考上才是真的.....


[ 此文章被kch22467200在2009-03-30 15:12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30 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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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全面改採有限責任制-三讀通過 表情
修正條文請參: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802637&page=1#ptpc
或法務部網站:
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9522171624117.pdf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26 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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