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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2-06 09: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要私下和解
因為一報案
如果警察局不雞婆
你們第一次見面就在地檢署


感謝您的回應,
意思是說,
想要讓對方有一次難忘經驗的話,
在報案之前就不要答應對方的和解條件(如果對方有這動作的話)
是這樣解釋嗎?

如果是的話,
這幾天或是在網路上有親友團問起這方面的話題時,
我最好能迴避就迴避了,
以免打斷我的步調。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8-03 09:5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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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0 (by 12191219) | 理由: 不知你下一步,對方才會有恐懼心(上法院要會演戲)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06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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