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clarkhuang于2008-10-21 23:05发表的 :
兄弟好似想把前后二行为切开,不管前行为合法与否而单论赠与部分。倘若,此列换成公务员答应某议会代表替她侄子安插在公所的公职缺,答应事后赠与劳力士手表一只,前行为的违法,还要谈论之后的契约的效力吗?那当事人如果换成精神障碍者,不就如同C的效力未定,D还要法定代理人来撤销契约喔!好像自乱了阵脚了。
1.此列换成公务员答应某议会代表替她侄子安插在公所的公职缺,答应事后赠与劳力士手表一只,前行为的违法,还要谈论之后的契约的效力吗?
反之,若一建商申请建照,机关核准但还未通知这名建商,而建商径赠与公务员财物,而依刑法此种情形仅罚受贿不罚贿络,前行为的违法,但却不罚,故乃指探讨是否构成法律规定而定
2.那当事人如果换成精神障碍者,不就如同C的效力未定,D还要法定代理人来撤销契约喔!
大大别乱编,精神障碍者不得任用为公务员,依公务人员任用法26-1I规定应予资遣
依你的例子,遑论得不得任用为公务员
精神障碍者无禁治产宣告回原则
精神障碍者有禁治产宣告就无效(电信法 电话打了难道你跟电信公司说我禁治产人不能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