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clarkhuang於2008-10-21 23:05發表的 :
兄弟好似想把前後二行為切開,不管前行為合法與否而單論贈與部分。倘若,此列換成公務員答應某議會代表替她姪子安插在公所的公職缺,答應事後贈與勞力士手錶一只,前行為的違法,還要談論之後的契約的效力嗎?那當事人如果換成精神障礙者,不就如同C的效力未定,D還要法定代理人來撤銷契約喔!好像自亂了陣腳了。
1.此列換成公務員答應某議會代表替她姪子安插在公所的公職缺,答應事後贈與勞力士手錶一只,前行為的違法,還要談論之後的契約的效力嗎?
反之,若一建商申請建照,機關核准但還未通知這名建商,而建商徑贈與公務員財物,而依刑法此種情形僅罰受賄不罰賄絡,前行為的違法,但卻不罰,故乃指探討是否構成法律規定而定
2.那當事人如果換成精神障礙者,不就如同C的效力未定,D還要法定代理人來撤銷契約喔!
大大別亂編,精神障礙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26-1I規定應予資遣
依你的例子,遑論得不得任用為公務員
精神障礙者無禁治產宣告回原則
精神障礙者有禁治產宣告就無效(電信法 電話打了難道你跟電信公司說我禁治產人不能收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