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010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准国考生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样是大陆法系~但是内容不一样!

说穿了~法是跟着民俗的~所以~当然我们的跟你们的是不同的

而且~我们是依照法律办事....你们是依照红包办事...

差挺多的喔! 表情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0-09 21:15 |
中华复兴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要说的那么难听吗,我们是靠红包办事,估计你也是道听途说的吧
现在大陆的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中,可能也会有问题。但绝对不会是靠红包办事了
希望台湾的朋友可以多多的了解大陆,而不仅仅是从你们的官方那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10 10:05 |
inf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两岸都属大陆法系,但是法律是伦理道德的最低底限,两岸风俗民情有所不同在细部应有所差异,

案例及大法官解释也会影响刑法的适用,所以个人觉得应该大原则相同但枝微末节的地方会有差异,

话说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应该要有容纳不同文化与见解的雅量,大家好像太过排斥外人啰,

讨论法律应该要多切磋比较,这也算是比较法学不是吗?各学术也都是全球性的比较才能有所进步阿。


[ 此文章被超机车在2008-10-10 13:40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10 11:50 |
准国考生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超机车于2008-10-10 11:50发表的 :
两岸都属大陆法系,但是法律是伦理道德的最低底限,两岸风俗民情有所不同在细部应有所差异,

案例及大法官解释也会影响刑法的适用,所以个人觉得应该大原则相同但枝微末节的地方会有差异,

话说一个民主法治的地方应该要有容纳不同文化与见解的雅量,大家好像太过排斥外人啰,

讨论法律应该要多切磋比较,这也算是比较法学不是吗?各学术也都是全球性的比较才能有所进步阿。

当然不是靠官方而知的!目前我们的官方很爱你们~

我们知道的方式~当然就是亲自的去当地跟由去过当地的人去得知的!

民主法治是应该要容纳不同的文化跟见解~当然也可以批评

这跟排斥外人是两回事~排斥就不会回啰~!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0-10 12:58 |
inf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准国考生于2008-10-10 12:58发表的 :


1、当然不是靠官方而知的!目前我们的官方很爱你们~

2、我们知道的方式~当然就是亲自的去当地跟由去过当地的人去得知的!

3、民主法治是应该要容纳不同的文化跟见解~当然也可以批评

4、这跟排斥外人是两回事~排斥就不会回啰~!

1、"你们"这个词用错了,您引用小弟的发言,而小弟我是土生土长的台湾人,应该直接称为中国大陆比较恰当

2、这我就不得而知了,井底之蛙没出过国

3、批评当然可以,但若能针对主题似乎较恰当,而主题是比较法律条文而不是比较法官如何判决

4、这点就见仁见智啰,并非绝对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10 13:53 |
中华复兴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的仁兄很理性,
再次声明,本人发此文不是要挑起什么矛盾
希望大家不要拘泥在法官上好吗
在民主的社会也会有不民主的事情,这点没有人否认吧!
法律就是为了建立一个理想,理性的社会,我说的是单单从理论上,而不是现实中谁去使用法律
众所周知,纳粹德国的法律是当时最先进的,最理性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是纳粹的法律就忽视了他的存在。

作为一个法律人,你可以接受恶法亦法,为什么不能敞开了讨论呢。
大陆法系的法官是不能造法的,所以我认为我们在讨论的法律也是追求理性的。
大陆的法律也一样,是追求公平正义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10 14:44 |
准国考生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论哪国法律应该都一样~当然,欧美的是采陪审团审判制~

但是我国或是大陆~皆是由法官自由心证的~因此,法官=法律

律师~就是要说服法官!所以我想~法律=法官~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吧!

前面两条我回错了~是要给大陆版友的!不是给你的!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0-10 15:23 |
中华复兴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要说的是自由心证不是法律的全部,心证是建立在证据规则上的而不是法官肆意判断。
当今法律早已确立心证公开制度来对抗法官的权利滥用
心证公开就是指在庭审时及庭审后的裁判中,法官就所有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认证的过程、结论和理由,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众公开,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
一是心证前提的公开,心证的条件包括人的前提和制度前提。人的前提是指优秀的法官。制度前提包括国家所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内容应当十分严谨和翔实,漏洞较少;
二是心证过程的公开,法官是如何办案的,是如何对待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的,法官是不是遵守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是不是违反了证据法则,是不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等等,应该可以为公众知道;
三是心证结果的公开,法官通过这一个自由心证着一个严密的过程得到最后的判决结果,法官需将该结果公开;
四是心证理由的公开,法官在心证过程当中采用某一证据或者认定某一事实的理由也应该公开,为社会公众所知晓;
五是“心证结果的监督机制及其监督结果的公开”,这样当法官形成错误的心证结果是,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


有了对法律心证的诸多限制,没有那个法官敢根据自己的判断故意而违反法律作出不公正的判罚

所以我认为法官不等于法律,法律代表的公平正义是法官永远不能代表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天津 | Posted:2008-10-10 16:28 |
inf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准国考生于2008-10-10 15:23发表的 :
不论哪国法律应该都一样~当然,欧美的是采陪审团审判制~

但是我国或是大陆~皆是由法官自由心证的~因此,法官=法律

律师~就是要说服法官!所以我想~法律=法官~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吧!

法官=法律,法律=法官....其实有很大的问题,抱歉小小吐槽一下

所谓自由心证原则又称自由证据评价原则,乃指刑事程序法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评价,不做条文列举式的规定,

而仅做原则性的提示规定,委由法院基于事实的探究审酌,并经由直接与公开的审理以及言词审理程序,而获得的确信,

自由判断认定。

所谓自由判断并非任意擅断,或是凭空臆断,而是应就实质真实原则的探究审酌结果,

依据一般的经验法则及逻辑思维推论,并本其职责意识及专业良知,而做公正的判断。

法官所为的判决固然系依其在审判程序中所获得的确信,而形成的心证,自由判断;惟依这种判断所做成的判决,

并非只是依据法官玄想的逻辑思维推断,而是经由证据评价形成心证所为的事实认定。

虽然这种自由判断具有法官的主观因素,但却是一个可以使用逻辑思维推论加以检验的一个评断过程。

详参阅林山田:形式程序法,88页以下

中华民国刑法第124条: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或仲裁人,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5条: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滥用职权为逮捕或羁押者。
        二、意图取供而施强暴胁迫者。
        三、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或明知为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追诉或处罚者。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法律,或法律=法官,完完全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及法治国原则,亦侵犯了三权分立。

况且法官判决主文也须说明判决的说理,而不是任意擅断。


[ 此文章被超机车在2008-10-10 18:2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10-10 18:16 |
准国考生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往往学理上不等于事实上!

好啦~再讨论下去也无意义!就这样啦!




改变自己的一生,需要多大的勇气??

答案是.....无解!!!

但是,改变他人的一生~却只需要一瞬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10-10 20:07 |

<< 上页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9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