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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来讨论一下这一题吧XD

三.甲为某市政府的市长室秘书,负责某次会议的记录工作。甲将会议纪录呈送秘书长,秘书长口头指示他将其中
  一项表决"未通过"的纪录修改为"通过"。甲遵守长官命令,修改该会议纪录内容。
  试问:应如何处断甲的行为?

甲应成立变造公文书罪或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刚翻了一下书...甲对于会议记录是有权修改之人...对于将未通过修改为通过应论以公务员登载不实罪而非变造公文书罪

除了这一点的判断...我将另一重点放在违法性之判断(刑法第21条第2项).....

有不同见解者欢迎一起讨论唷....CCCCCC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1-07 18:05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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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weifan于2007-01-7 18:05发表的 :
那来讨论一下这一题吧XD

三.甲为某市政府的市长室秘书,负责某次会议的记录工作。甲将会议纪录呈送秘书长,秘书长口头指示他将其中
  一项表决未通过的纪录修改为通过。甲遵守长官命令,修改该会议纪录内容。
  试问:应如何处断甲的行为?
.......


司特第三题也是时事题,最近发生的案例,公务员是否违反刑法213条之罪,前提认定的问题。另外,其中涉及刑法21条是否为阻却违法之审查,原则上学说有三说,但依据实务及通说来说,你只要写到形式审查说就可以啰。


[ 此文章被airflash在2007-01-07 18:15重新编辑 ]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1-07 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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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 受益良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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