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68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3gomycha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考卷上書寫條文時,冒號(:)跟引號(「」)該不該使用?如不使用該如何書寫?
考卷上書寫條文時,冒號(:)跟引號(「」)該不該使用?如不使用該如何書寫?

法條背一背,總會漏個一兩個字,像是"物品"、"用具"的差別;或是"及"、"與"的差別

如果用
XX法XX條:「OOOOOOO,OOOOO。」   ←其中錯了個字就會被扣分?

如果用
XX法XX條:OOOOOOO,OOOOO。  ←這樣其中有錯字就沒關係?

還是直接連冒號都不要用:
XX法XX條規定,OOOOOOO,OOOOO。 ←這樣其中有錯字就沒關係?

法條背半天,在考試卷上究竟要如何呈現...參考書上的解答當然都是一字不漏,想要問一下實戰時的寫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15 19:4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96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