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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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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民法取得时效
1.民法772条说
取得时效之准用,
后段: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同
题目:
有关时效取得之叙述,下列何者错误? (A)动产可因时效取得所有权(B)已登记之不动产可因时效取得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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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许轩维在2013-08-14 11:3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4 10:41 |
chaodetest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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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先小小的念你一下,要念法律,不要见树不见林,你似乎就犯了这个错误,只撷取一段文字来看以及判断﹗
1.民法772条,整个条文是:前五条之规定,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取得,准用之。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同。
条文都写得这么明白了,于所有权以外财产权准用之,亦即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用前5条时效取得所有权;也就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可以时效取得该权利(非所有权之财产权)。而同条后段,于已登记之不动产,亦同。是指说,已登记之不动产上有所有权以外之权利,也一样可以时效取得,而不是说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可以时效取得。
2.生父等于事实上的亲生父亲,但未必一定是法律上的父亲,条文开头都说了,非婚生子女,也就是在法律上,他的父亲是与他母亲有婚姻关系的那个男人,而不是他母亲可能因出轨、垃圾网站广告等原因而播种的那个男人。这部分你要先去搞清楚何谓婚生、非婚生,搞懂了你就懂了,也就不会看不懂1066条了﹗加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5 13:40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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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占地建屋,于时效经过后,占有人即得主张地上权登记,即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但易为租地建屋的地上权,租金则须协议或法院裁判。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9 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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