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57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damlee9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贴图天使奖 社区建设奖
头衔:                       &n ..                       &n ..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鲜花 x74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分享] 性相理事因果
净空法师:

印光大师常说,世出世间的理,不出心性两个字;世出世间之事,
不外乎因果两个字,真的,不是假的。
我们在这么多年,跟同学们一起在学习经教,我常说,
大乘法里面用六个字把世出世间一切法统统包括尽了
,这六个字就是「性、相、理、事、因、果」。

如果要有人问,释迦牟尼佛讲经说法四十九年,他讲的是什么?你回答这六个字就一点都不错,
四十九年所说的一切经教不外乎性相理事因果。或者大乘教里面还有一句话,也是包括尽了,
四个字,「诸法实相」,这是讲一切法的真实相。真实相是什么?真实相就是性相理事因果。

印祖这一句话也全包含,他说世出世间之理、世出世间之事,你看理事,理是心性,事是因果,
不繁杂,很简单。可是这四个字的理太深,谁能够真正明了?诸佛如来彻底究竟明白了;
等觉菩萨,经上有个比喻,「犹如隔罗见月」,隔一层罗纱看月亮,还有一层障碍。

可是在事上讲,显而易见,都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眼见、耳闻,身所接触的,
就是六根接触的六尘境界,要知道,事中有理,理中有事,理事分不开。这也就是说明,
心性里头有因果,因果里头有心性,说到终极是一不是二,
性相不二,理事一如,因果不二。通达明了,那得的是真乐。

宇宙从哪里来的你知道,万法从哪里来的,芸芸众生从哪来的,自己从哪里来的,清清楚楚、
明明白白,这个乐!所以乐永远属于觉悟的人,迷惑颠倒的人没有乐,
迷惑颠倒的人只有刺激,五欲六尘是刺激,不是真乐。

佛菩萨的法喜充满,常生欢喜心,从哪里来的?从「信受奉行,为人演说」来的。
你看看大乘经里面,佛常讲「受持读诵,为人演说」。受是从佛菩萨那里学来的,
佛菩萨教我们,我们接受了。接受来之后就把它做到,而且一生保持不失掉,持就是保持。
我接受之后,这个接受是奉行,真做到,我这一生都能保持,无论在什么环境之下,
顺境逆境、善缘恶缘,我都不会改变,我永远做下去。

为什么?这是性德,这样做是称性。称性,这里头就有乐,就有法喜。为人演说,你看我这样做,
这样做是表演,做出样子,是为人;换句话说,是给别人做一个好榜样。做人应该是这个样子,
你把它做出来,孝顺父母应该的,友爱兄弟应该的,爱一切众生是应该的,自己学得谦卑应该的,
尊重别人应该的,性德,自性就是如此,能够舍己为人,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学了要把它做到。

断恶修善,这里头有很深的因果教育,善因一定得善果,恶因一定感恶报。在现前这个社会,
古代也有,有些人看到行善的人生活过得很苦,作恶的人非常富有,他还有很高的地位,
有些人看到了,对于因果就怀疑,这人行善,好人,为什么没得好报?那个人是恶人,
为什么做那么大的官,发那么大的财?往往对因果就不相信,这是世俗人情难免的事情。

佛菩萨清楚,他是迷于一时,不知道人有过去世、有现在世,还有未来世,因果通三世。
经上常讲「欲知前世因」,我要想像我前世是干什么的,造些什么因?佛说「今生受者是」,
你这一生所遭受的,是你前世所造的因。我要想知道我来世的果报怎么样?
经上说「欲知来世果,今生作者是」,你这一生所作所为,今生造因,来生受果报,业因果报丝毫不爽。

所以印祖特别强调,世出世法,宇宙之间,理是心性,事是因果,因果主宰事的变化。
这个道理深,不但中国老祖宗常说,佛经里面说了很多,这个世界所有宗教的典籍全都说到了,
没有一个宗教经典不讲因果的,统统讲到,真理。谚语所谓「英雄所见,大略相同」,这是真理。

~ 摘自「修华严奥旨、妄尽还源观」第69集 ~



虚拟的世界虚拟的心年轻的宇宙年轻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4 08: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275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