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民訴~~第610與612條,請高手幫忙,條文解析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965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sas83004020
級別: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x
0
民訴~~第610與612條,請高手幫忙,條文解析
請問版上民訴高手,可否幫我解惑一下
第 610 條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以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
由聲請監護宣告之人起訴或該聲請人死亡者,以監護人為被告;如該聲請人為監護人者,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
(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3-03 11:47 |
kai709
級別:
版主
版區:
國考&法律
x32
x261
分享:
▲
▼
1.監護人的行為不失其效力,而非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
2.受監護宣告之人,屬於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為法律行為,自無訴訟能力.
但是,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3-03 17:34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
小的自行解釋還請自行思考
1.第2項聲請人可能發現原來的受監護宣告之人其實是依法不必要受監護宣告,比如被該受監護宣告人欺騙了。此時就不能依第1項來進行訴訟程序,因為聲請人不能告聲請人,違反訴訟的對立性,此時為了保障聲請人的訴訟權,法律不能強迫她依第1項當被告,故第2項立法目的就是在解決當聲請人不能當被告時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2.如果該聲請人為監護人,雖然條文是這樣寫,小的認為其實改成"如該監護人為聲請人"會比較好理解些,第2項有2種:
A由聲請監護宣告之人起訴:
本來依第2項前段應以監護人為被告,但如果當監護人就是聲請人的時候,又會變成聲請人告聲請人,又違反訴訟的對立性,故此時要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因為聲請人認為要撤銷該宣告,此時可以推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是不願意的,因為如果她願意她自己會先依第1項來提撤銷監護宣告之訴,退1步言之就算她也願意撤銷,此時她在訴訟上就不會積極的主張不該撤銷,從而也不會使她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B或該聲請人死亡者:
此時小的認為就沒有如監護人就是聲請人的必要,因為這裡的該聲請人死亡是指第1項的聲請人,既然是第1項的聲請人死亡,而要定誰為被告的問題,此時就不可能發生該監護人也死亡,因為監護人死亡就會另行產生新的監護人,而不會有因此不能定誰為被告的問題,由此可知,如該聲請人為監護人者,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純以解決A的情形發生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3.612第1項原則上是依610第1項來的,因為一般不是由聲請人提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大部分是受監護宣告之人自己提的,因為當受監護宣告之後,其權利影響非常大,該受宣告者其實就是法律上最直接受影響者,所以通常要設想給她救濟的權利,也就是610第1項之所設的主要目的,但是既然受監護人要爭執的就是自己不該受監護宣告,那麼如果還機械的認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既然依民法無行為能人所以就沒有訴訟能力,就會在程序一開始就阻礙限制了受監護宣告人起訴的權利,也就是說她必須先找法定代理人才能為訴訟行為,可是她要追求跟爭執的就是她有能力為民法的法律行為等,如果訴訟一開始法律就認為她沒有,那麼其實會不當限制她的訴訟權,其道理就在於如果他真的沒有訴訟能力,那麼在為各該訴訟行為的時候因其沒有訴訟能力導致影響整個訴訟程序的進行或者影響他自己的訴訟權利的時候,法院只要下她敗訴的裁判就夠了,也就是本案的敗訴剛好就是同時表明了法院認為她沒有訴訟能力(就是他本該受監護宣告),而不該在訴訟程序一開始的時候先要求由法定代理人來為訴訟行為。如此才能避免過度的限制(憲法的比例原則,從一樣有效的手段中選對權利限制最少的)
4.而在610第2項後面如....情形發生時,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如上述1.A之情形,假設受監護宣告之人是沒有訴訟能力(就是說她該受監護宣告)此時如果真依612第1項規定而認為她應該有訴訟能力,那麼反而是可能有爭議的,因為萬一真的她沒有訴訟能力而不知道該如何防禦或適時的提出正當的訴訟行為,導致原告勝訴那麼她不是又變成跟真實狀態不符合的情形,又必須由他人來聲請使其再受監護之宣告,徒然造成訴訟不經濟,所以此時就必須準用585第1項後段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訴代以避免造成程序上的不經濟。
以上純為小弟自己的猜想,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3-14 22:42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0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3-14 22:21 |
a561825008
級別:
小人物
x0
x6
分享:
▲
1.監護人的行為不失其效力,而非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
2.受監護宣告之人,屬於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為法律行為,自無訴訟能力.
但是,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
x
0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3-05-07 03:42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3202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