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2-12-01 05:47 发表的 :
如果依照社会一般人对这种事的观感的话
和亲密爱人拍拉亲密照片或私密照片 应该不会有人想要让它见光吧
以目前台湾风气来说 还是相当重视这一块
侵入住宅而窃盗 , 从一重论处 窃盗 ,窃盗部分判处无罪 ,是以无不法所有意图 无窃盗故意 窃盗构成要件不该当做立论 . 但为何在窃盗无罪后,不另审究侵入住宅部份, 是因为欠缺诉讼条件 ,亦或是是以诉讼单一性 而未论 ,这部份小的不清楚 请诸位前辈指导一下
告诉部分
有无告诉不可分问题?就告诉言,系犯罪被害人,向追诉机关为追诉犯罪之意思表示,及述明犯罪事实已足,故就整体言,其告诉应包括侵入住居部分...即全部告诉,而无不可分问题
提起公诉部分,有无公诉不可分问题?就犯罪事实系侵入住居而为窃盗行为,依法条竞合关系,加重窃盗>窃盗,应以加重窃盗起诉,
就加重窃盗部分观之,单一性之判断,被告单一,且犯罪事实为实质上一罪,是为案件单一,起诉范围与审判范围一致,故起诉加重窃盗,无公诉不可分问题...
因为起诉加重窃盗已包括侵入住居部分,故不另起诉侵入住居部分,以避免重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