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13条、公务人员俸给法第6条规定,(一)特种考试三等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但无相当职等职务可资任用时,得先以低一职等任用。初任荐任职务时,叙荐任第六职等本俸一级;先以委任第五职等任用者,叙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二)特种考试四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职等任用资格。初任委任职务时,叙委任第3职等本俸一级。(三)特种考试五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职等任用资格,叙委任第一职等本俸一级。
另依公务人员俸给法规定,所称「本俸」系指各职等人员依法应领取之基本给与;「年功俸」系指各职等高于本俸最高级之给与;「俸级」系指各职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级次;「加给」系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职务种类、性质与服务地区之不同,而另加之给与。而加给又分下列三种:「职务加给」系对主管人员或职责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险性者之加给;「技术或专业加给」系对技术或专业人员之加给;「地域加给」系对服务边远或特殊地区与国外者之加给。
有关101年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三等、四等、五等录取人员薪资给与标准,依前揭法规及行政院民国100年6月22日修订「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民国100年7月1日生效)规定,以现行一般行政机关(铨叙部)为计算实例,摘录汇整如下,供应考人参考,惟实际薪资仍应以笔试录取后分发报到之机关核算为准(本项考试应考人如对任用或薪资有任何疑义者,请洽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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