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55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国文1题
A有关公文的速例及处理时限,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普通件六天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8 18:45 |
台湾省长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最速件才是随到随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8 23:50 |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最速件 不是1天吗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1 11:51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问题五、速别之使用与公文夹的选择?
说明:
    (一)、「速别」系指希望受文机关办理之速别。承办人应确实考量案件性质,填列「最速件」或
          「速件」等,普通件得不必填列。最速件公文办理期限仅为1日、速件3日、普通件6日。           承办人应谨慎选用。公文速别中并无「特急件」种类,处理方式视同「最速件」。(文书处           理手册31(1)、82(1))
    (二)、文书之陈核、陈判过程中,可以使用公文夹颜色做为机关内部传送速度之区分,最速件用红
          色公文夹、速件用蓝色公文夹、普通件用白色公文夹。(文书处理手册37)。
    (三)、承办人对所经办之公文,自签办之日起至发文之日止,应注意处理流程各阶段之查催,以免           造成作业困扰与延误。(文书流程管理手册)
    (四)、经办文件应依规定期限办结,必须展期时,报请权责主管核准。(文书流程管理手册)

===>最速件是一天没错,但是,不是签呈好把公文夹往上一丢即可,一天是要批示后归档,是要持呈滴,所以都是随到随办~

PS.公文的速别与密等..... 是不一样滴,不可混为一谈~
密等着重传递方式~

1.机密公文等级之编列
(1)本校为一般公务机关机密公文仅编列普通、密二级。
(2)机密、极机密、绝对机密系属国家机密等级请谨慎编列。(国家机密保护法第4条)
2.机密公文之传递方式如下:(文书处理手册64)
(1)非由承办人员传递时,应密封交递。
(2)传送一般公务机密文书应交指定专责人员或承办人员亲自签收。
3.解密条件
(1)机密公文请填写明确之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日期),请勿使用诸如开会完毕后或评审会结束后等不 明确日期。
(2)机密公文及封套均应填写解密条件。机密公文封套请至保管组领取使用。

PS 楼主你是要考试,非做学问~ 浅知即可~ 先考上较重要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1 13:2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8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