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2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ongyong747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关于刑法有价证券~
请问刑法有价证券的定义所指为何?
一定要可以一眼认出价值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9 22:43 |
kai70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32 鲜花 x2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人民币?
刑法伪造货币罪之范围包括有以下:
1.通用货币:政府发行有强制通行力之硬币.
2.纸币:政府发行有强制通行力之纸币.
3.银行券:经政府许可,由银行发行之兑换券或外国银行在中国发行钞票.
人民币不是政府发行之硬币或纸币,亦非经政府所许可之银行券,因此不属于货币,
而依实务84年台上852号判决见解认为人民币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悠游卡,ICASH? 依刑法201-1条明文规定,储值卡为有价证券.
刑法第201-1条
I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或其他相类作为签帐、提
  款、转帐或支付工具之电磁纪录物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万元
  以下罚金。
II 行使前项伪造、变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或其他相类作为签帐、提款、转帐或
  支付工具之电磁纪录物,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于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0 00:03 |
yongyong747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您的回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0 07:0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学说多认为信用卡、金融卡不是有价证券!(因为与有价证券必须"持有即表彰有该权利的性质",而上述卡片交易时并没有随同移转占有或持有,因此与传统有价证券的概念不太相符)

至于悠游卡 ICASH等可能要从该卡实际上交易情形(发卡公司所订之权义)才能详细分析。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0 19:3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1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