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防部主張訴追林之上述犯罪是否均為繼續犯??
《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七條「投敵者,處死刑。」~~~~其實本條應屬【即成犯】!
為何?國家法益是虛擬性的!重在該行為是否有造成人民對國家的不信任或依賴性【如:誣告罪、公務員收受賄絡、妨礙公務………】,均是象徵該行為已侵害了國家法益!所以不管事後有無對國家造成後續侵害~~~~~該行為即成立犯罪!又因為是【即成犯】,所以一投敵【行為即結束、法益侵害亦結束】~~~~~否則若還要等他受敵支配所為之利敵叛國行為,那這樣的處罰有意義嗎??????【如:甲罵乙去死,真的要等到乙死掉了,才會該當公然侮辱嗎?】;也不是繼續犯,因為繼續犯是【持續為侵害法益之行為~~~如:妨礙自由罪】,請問:【林毅夫一天到晚都在投敵嗎??????今天投美國、明天投法國、後天投日本……………而且此30年來每一刻、每一秒都不能間斷歐!因為是連續犯,必須時時刻刻為”投敵行為”】~~~國防部是【法制外的單位】~~~~~是無法律可管的!也是不講法律的,他的話,你能信嗎????
2.釋字第68號還有拘束效力嗎??(請參考釋字第556號)
此兩號解釋,是針對【有罪推定~~~釋字68】來予以批評,林毅夫有無【參加叛國組織且保持聯絡】~~~應由檢察官來舉證!
3.請問林還屬現役軍人嗎?請參考最高法院69台非字第101號判例(兵役法第20條有修正)以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1)現役軍人是指【現在還在當兵的!】,不包括【退伍、離職離役】,因為有軍人的身分,就有保衛國家、對國家忠誠的義務;相對的,沒有此身分,你還會擔心逾假未歸嗎?
(2)所以林毅夫自叛逃至大陸後,就欠缺【服從國家的義務】,也就沒有現役軍人的身分【從叛逃那天算起】;但是林毅夫是在【具備現役軍人之身分】而為【軍刑法之罪】,能應以【軍刑法處斷~~~刑法第一條】
(3)而你一段話,更證明【國防部是【法制外的單位】~~~~~是無法律可管的!也是不講法律的!】
由於追訴期限係由負責追訴的機關於得知犯罪事實時開始,而未必自犯罪發生時起算~~~~~~~~~
,以後犯罪,要不要先跟國防部講:【小國國~~~我要犯罪摟!預備~~起】,國家的庸能無知,怎麼可以算在人民的不利益呢??是國家的後知後覺才發現犯罪~~~怎麼會算在人民的責任上???
(4)故林毅夫沒有【現役軍人】的身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則應適用【刑事訴訟法】追訴!
4.請問國防部軍事檢察署、軍事法院對本案還有審判權嗎??軍事審判法如下條文參照:
依照軍事審判法第五條:
犯罪在任職中,發現在離職離役後,則必須將該案件【移送至普通法院審理】~~~憲法第九條:人民有不受軍事審判的權利~~~~只要一離開軍職,就應有受普通法院審判的權利!~~~~所以我不知道國防部在該什麼???????沒辦法!死老陸就是死老陸,不懂法律還亂用法律,國防部軍事檢察署、軍事法院【沒有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