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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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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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林山田老师之见解, 从文义解释之观点而言, 刑法第332条第1项条文中所谓犯强盗罪, 解释上包括强盗既遂与未遂之行为, 故强盗杀人既未遂之判断, 自应着眼于相结合之杀人罪的既未遂为断.
1.客观上, 承前所述, 甲有对A犯加重强盗未遂罪及杀人罪之行为. 2.主观上, 甲系于对A为强盗行为时, 遭ABC三人围殴, 始故意以刀杀害ABC三人, 并非于为强盗行为之初, 即有强盗后杀人之计画, 则甲是否得成立本罪, 学理上容有疑义: (1)甲说(否定说): 惟有行为人于着手实施基本犯罪的强盗行为之初, 即有犯强盗杀人之 意思者, 始得认其具有犯强盗杀人罪之故意, 而得成立强盗杀人罪. 据此, 因甲并非自始即计画强盗杀人, 即无强盗杀人故意. (2)乙说(肯定说): 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的结合罪并不以两者均出于预定的计画为必要, 始足以成罪, 只须发生在时间上有衔接性, 地点上有关联性, 即为已足(您可以参照92台上1231判决). 倘依此说, 因甲虽非自始即计画强盗杀人, 但甲系于实施强盗行为之后, 立即产生杀ABC三人之故意, 故具强盗杀人罪之故意. (3)上开见解, 通说与实务均采肯定说之见解.
弟再提供您一个判例, 也可以当作此一问题的延申考点:
遭抢夺殴打歹徒犯伤害罪吗? 最高法院30年字第1040号判例说明,正当防卫必须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始得为之,侵害业已过去,即无正当防卫可言。 故侵害已过去后之报复行为,与无从分别何方为不法侵害之互殴行为,均不得主张防卫权。 所以说如果被害人被夺取随身包包后,以追回包包为必要,可能双方扭打,被害人是出于防卫的意思当然可主张正当防卫,期间为有效取回自己财产对歹徒实施轻伤害行为不会成立伤害罪。但只要取回包包排除财产侵害以后,并非一定非得继续施行殴打行为,才可预防,加害人是以夺取不法行为侵害被害人之财产法益,而侵害财产法益之不法行为已经停止,那就没有防卫行为可言,殴打抢夺者的行为,有触犯普通伤害罪的可能, 至于围观路人更谈不上正当防卫了,因为不法侵害的抢夺行为已经停止一段时间,殴打歹徒的行为反而会成立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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