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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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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討論關於"被告"是何時成為被告
刑訴94~100之1是關於訊問被告之規定.
故所謂訊問被告,包括檢察官偵查時,法官為羈押之裁定時,均適用之.

唯有認為,被告是指檢察官起訴後才叫被告.((惟在未起訴前為犯罪嫌疑人,起訴後始為被告(請參黃朝義著,證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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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15:08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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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東西怎樣解釋才行的通,小的覺得 端看檢察官鎖定對象的程度
檢察官認定有定罪程度,事實明確足以認定可受法院相當程度認定有罪判決
雖尚未提起公訴 於偵查階段有偵查作為即可認定
大多數案件多是由警察移送 業經相當證據可供認定
後段的羈押 已是事實嫌疑重大, 若非重大 ,法官怎會許可,除非法官認定標準氾濫
但現今大法官解釋有案,並非重罪即可羈押,仍須經過有反覆實施之虞且非予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審判和執行
警詢後移送檢察官,檢察官若進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即有認定為被告,而適用訴訟程序上告知權利並得保持緘默,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22:40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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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解說得非常精闢,先跟您説聲感謝,不知此概念是出自何師?
我曾看過有人認為經起訴後才叫"被告",若然,顯與刑事訴訟法上的有關被告的權利不相吻合.

附上我真正想討論的題目:(100地特三等法律政風刑事訴訟法第二題)
Q:司法警察機關以行為人甲涉犯毒品罪嫌,發送詢問通知書,囑甲按時到場接受詢問調查,甲亦如期到達約晤地點應詢。隨後檢察官本乎指揮偵查權責,亦到達上開地點,接續訊問甲之犯罪嫌疑。嗣認甲罪嫌重大,有加以羈押原因,即聲請法院羈押甲,以保全犯罪證據。試說明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為何?

依題旨,是否檢察官到場後行訊問時,該犯罪嫌疑人就適用有關刑事訴訟法上被告的一切權利,且成為訴訟主體?
所以看起來這題真正要考生寫出來的應該是檢察官未踐行告知有關被告的一切權利.
S大認為此題如何解才算完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1 23:08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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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這不太入流見解只是基於聽補習班老師講解再加上自己想法,並非學者書上所述
在林俊益老師書上,有指出偵查終結這部份,偵查終結應經一定形式,這部分不太記得,可能得再去翻書
小的我只是認為,如已經有無檢察官起訴為判斷要點,恐過於狹隘,蓋因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職權,而有職權起訴.不起訴.及緩起訴,
1,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係指明刑罰權處罰對象,當然是被告
2.若經不起訴,係基由刑事訴訟法252條事由,可能犯罪嫌疑不足,被告死亡.或法院無審判權等等
3.若受緩起訴,係未受起訴,但仍有犯罪之疑而犯罪事證明確,依證據認定並依刑法57條,再依刑訴法253為緩起訴適當,自得為緩起訴處分

依相關大法官會議(665.669)解釋文,法官為羈押裁定不得以重罪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仍應以,有無反覆實施之虞,非以羈押無法順利進行偵查審判或執行,並參酌各案情節輕重,
依提示,檢察官經訊問甲后,以甲涉嫌重大為聲請羈押原因,法院應命檢查官為羈押原因補正
,理由如下
1.依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應釋明被告所犯之罪為重罪,題示中,檢察官僅以涉嫌毒品罪嫌而即已聲押,不符法律明確性,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罪犯罪態樣上區分製造.持有.運輸.販賣及轉讓毒品.器具等,罪刑亦有輕重之分,不得僅依涉嫌毒品罪重大而應為羈押,為理由一
2依上開大法官解釋中,更釋明需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偵查審判或執行,題示中,被告甲如期到達約晤地點應詢。依社會一般人通念,甲既自行到案,尚無明顯逃亡串供滅證之虞,按依刑事訴訟法93條,甲係自行到場並非經拘提或逮捕,若檢察官認有羈押之必要,應逮捕甲並告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權利告知;告知罪名並得保持緘默及選任辯護人和請求調查有利證據,觀題示檢察官並未建行上述程序亦未釋明被告甲亦有反覆實施之虞,不符合保障人權意旨,為理由二.
3.再觀刑事訴訟法161條第2項,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院認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羈押係侵害人身自由權重大,尤須斟酌所侵害法益與所保護法益間之比例原則,
综上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院在訊問被告後,應即命在場檢察官補正羈押理由,若檢查官補正理由說服法院符合大法官釋字665號及669號解釋,應准檢察官聲請羈押,為裁定羈押被告甲之處分,若檢察官未補正或無法說服法院者,應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羈押,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0項準用同條第8項規定,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裁定
以上是小的看法 敬請諸位前輩給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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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 老師說
犯人:偵查機關尚未鎖定犯罪對象 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已鎖定特定對象   被告:偵查機關對特訂對象提起訴訟刑事訴訟關係(狹義刑事訴訟)
被告:司法警察移送犯罪嫌疑人至檢察官後,即為被告(現行法,亦為廣義刑事訴訟)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2-01-04 11:2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2 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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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12-01-01 23: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題旨,是否檢察官到場後行訊問時,該犯罪嫌疑人就適用有關刑事訴訟法上被告的一切權利,且成為訴訟主體?
所以看起來這題真正要考生寫出來的應該是檢察官未踐行告知有關被告的一切權利.
S大認為此題如何解才算完整?

應該是以傳票既載或檢察官意思為主,然而,實務作法上如果檢訓問蓄意隱瞞的情形,
所訓問的資料沒有證據能力;反之不是蓄意規避告知義務者,就用185-4~~。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2 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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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亂滴~

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於 2012-01-02 01: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補習班 老師說
犯人:偵查機關尚未鎖定犯罪對象 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已鎖定特定對象   被告:偵查機關對特訂對象提起訴訟刑事訴訟關係(狹義刑事訴訟)
被告:司法警察移送犯罪嫌疑人至檢察官後,即為被告(現行法,亦為廣義刑事訴訟)

.......

狹義不是起訴、審判、執行--->應是檢察官明示其已列為被告,即將接受起訴......
廣義不是偵查、 、 、   --->應是偵查機關(司法警察)已明示.........................................
感覺好像有點相反~
呵呵~~我的感覺通常是來亂滴~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2-01-02 14: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應該是以傳票既載或檢察官意思為主,然而,實務作法上如果檢訓問蓄意隱瞞的情形,
所訓問的資料沒有證據能力;反之不是蓄意規避告知義務者,就用185-4~~。
食物不是都是這麼做,先蓄意隱瞞,問完再告知現在將你列為被告,你享有被告之權力.......(好像是XXX第三項忘了哪一條~)
Q大你在隱瞞喔~~   呵呵~表情
不然,也不會有人哭~~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06 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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