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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续...小法
这这些答案的依据

40 某甲绘制一幅图画,该图画是否受着作权保护的判断标准为何?

A.原性B.新颖性C.进步性D.艺术性

29 为提供全民健康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事宜,依法应设置何组织?

A.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B.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

C.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D.全民健康保险政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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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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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某甲绘制一幅图画,该图画是否受着作权保护的判断标准为何?

A.原创性B.新颖性C.进步性D.艺术性

他在搞混你

着作权法之着作,指属于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3Ⅰ①)。
着作之种类,例示如下︰语文着作、音乐着作、戏剧、舞蹈着作、美术着作、摄影着作、图形着作、视听着作、录音着作、建筑着作、电脑程式着作(§5Ⅰ)。

着作权之取得要件:原创性、人类精神之创作、具一定表现形式、足以表现作者之个别性(97民着上2决参照)。

商标应具识别性(商标18参)。

专利之要件:产业利用性(能被制造或使用)、新颖性(涵盖先前之既存技术)、进步性(非显而易见性)(与先前技术有差异,非先前技术所能完成)。

艺术者,不确定法律概念,如"猥亵"一样,见仁见智,没有标准(个人见解)。

故本题答案为A。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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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为提供全民健康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事宜,依法应设置何组织?

A.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B.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

C.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D.全民健康保险政策委员会

这题是修法前考的想请问一下最近修法后这组织还在吗….
     


1.本法 100.01.26 修正之全文 104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法 100.06.29 修正之第 11 条条文,定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条)
本保险下列事项由全民健康保险会(以下称健保会)办理:
一、保险费率之审议。
二、保险给付范围之审议。
三、保险医疗给付费用总额之对等协议订定及分配。
四、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
五、其他有关保险业务之监理事项。

旧法(第四条)
为监理本保险业务,并提供保险政策、法规之研究及谘询事宜,应设全民
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条)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保险政策之提供事项。
二、保险年度计画及业务报告之审议事项。
三、保险预算、结算、决算之审议事项。
四、保险业务之检查事项。
五、保险财务、帐务之监理事项。
六、保险法规及业务兴革之研究建议事项。
七、其他有关保险业务之监理事项。

旧法(第五条)
为审议本保险被保险人、投保单位及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对保险人核定之案
件发生争议事项,应设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
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条)

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保险对象资格及投保手续之争议审议事项。
二、关于被保险人投保金额之争议审议事项。
三、关于保险费、滞纳金及罚锾之争议审议事项。
四、关于保险给付之争议审议事项。
五、关于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特约管理之争议审议事项。
六、关于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医疗费用之争议审议事项。
七、其他有关保险权益之争议审议事项。

第一,      除新法第十一条外,行政院尚未订定施行日期。
第二,      全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依然为有效状态(尚未废止)

本题,也只有B可以选!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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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某一女性员工于下班后陪同雇主外出与客户应酬,遭客户性骚扰,该员工立即向雇主反映,但雇主置之不理,要求她息事寧人、勿影响公司与客户往來。依照性别工作平等法的规定,下列何者正确?

A.因性骚扰之行为人为客户,并非公司员工,因此雇主的行为并不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
B.该女性员工遭受性骚扰之时并非上班时间,因此雇主的行为并不违反性别工作平等法
C.雇主知悉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遭受性骚扰,却未采取纠正与补救措施,主管机关应处以罚锾
D.雇主知悉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遭受性骚扰,应向警察局通报却未通报,主管机关应处以罚锾
....这一题不知道要选哪一个......

性别工作平等法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性骚扰,谓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言
  词或行为,对其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环境,致侵犯或
  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二、雇主对受雇者或求职者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
  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

第十三条第二项
雇主于知悉前条性骚扰之情形时,应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受雇者或求职者因雇主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之义务,受有损害者,雇主应
负赔偿责任。

第三八之一条
雇主违反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十三条第一项后
段、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一,下班后陪同雇主与客户应酬是否为执行职务?从宽认定,则客户之行为符合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雇主之义务为第十三条第二项。
第二,本法所订主管机关处以雇主罚缓之情形是否包括第十三条第二项?(三八、三八之一参)
第三、本题答案为C。


不行~作废~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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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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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想睡觉
有点混

"执行职务"或可采用民法债编之见解
即客观上足认与执行职务有关之行为均包括在内

如此
陪客户应酬
虽系下班后与不在工作场所
仍可认定为"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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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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