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6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ay043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行政罰法修正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9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91號
 
茲修正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第三十二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前項移送案件,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四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均適用之。
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曾經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正施行後為裁處者,亦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於修正施行後受免刑或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不適用修正後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即於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本法立法期間因未及將緩起訴處分納入第二十六條規範,衍生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是否適用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之疑義。上開疑義經法務部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會議研商並獲致結論,略以緩起訴處分視同不起訴處分,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惟因實務上對此結論仍有不同意見,為杜爭議,有修法明文規範之必要。另類似情形,如經不付保護處分、免刑或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亦宜一倂明定,以資完備。
鑒於本法係各類行政罰共通適用之普通法,影響層面甚廣,為集思廣益,瞭解實務運作產生之相關疑義,經法務部徵詢各機關、學校之意見,並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深入討論,爰擬具「行政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行為人依緩起訴處分或緩刑裁判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應扣抵罰鍰金額;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復經撤銷,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修正,一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明定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及司法機關應通知原移送行政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
三、依緩起訴處分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應扣抵罰鍰金額之規定,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為,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至本次修正有關一行為受免刑、緩刑宣告之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之規定,對於修正施行前之行為,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此文章售價 0 雅幣已有 34 人購買]
若發現會員採用欺騙的方法獲取財富,請立刻舉報,我們會對會員處以2-N倍的罰金,嚴重者封掉ID!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6 22:54 |
dom20006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分享資訊 表情


dom200068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7 23:53 |
就是說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8 00:24 |
train369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感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1-28 08:53 |
mpj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分享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11-28 16:46 |
kakahh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參考看看
謝謝您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14:46 |
shuyuan1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1:00 |
娜塔莉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0 13:15 |
a8686487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分享~ 表情



人生之路漫長又遙遠,興趣固然重要,
但是也要有固定安定的職業才能支撐興趣。

再痛苦,也要把書上的東西啃下去,每天和書約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1 19:0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2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