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42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k111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一题
下列关于监护宣告之叙述  何者正确

a)不服宣告监护宣告知裁定,应提起抗告

b)关于监护宣告事由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3 15:31 |
台湾省长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第14条
    对于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识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实之其他亲属、检察官、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声请,为监护之宣告。
    受监护之原因消灭时,法院应依前项声请权人之声请,撤销其宣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4 00:20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有点意思(自行整理,如有错误,请各位先进予以指正)

A>看你有没搞错
民诉607I:驳回监护宣告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
民诉609I:宣告监护之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无裁量权
民诉603:监护之宣告,非就应受监护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状况讯问鉴定人后,不得为之。

C>
当事人能力≒权利能力(民诉40I)
诉讼能力≒行为能力
民诉45: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者,有诉讼能力。
民法15: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
民诉612I:撤销监护宣告之诉,受监护宣告之人有诉讼能力。

D>考你监护宣告之法律性质
民法14II:受监护之原因消灭时,法院应依前项声请权人之声请,撤销其宣告。
民诉619:依民法规定得声请监护宣告之人,于监护宣告之原因消灭后,得声请撤销监护宣告。
民诉609II:依民法规定得声请监护宣告之人,得向曾就监护宣告之声请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销监护宣告之诉。



监护宣告为非讼事件,故法院所为处分称”裁定”而非”判决”;受监护宣告之原因消灭后,声请权人提出声请撤销宣告(非诉讼),而法院一样以”裁定”撤销先前所为之”裁定”。

撤销监护宣告之诉,乃有声请权人对法院所为之监护宣告,认为不当,在法定期间内,请求原裁判之法院撤销其监护宣告之诉讼,其判决之效力溯及既往,与未受监护之宣告同。

两者之差异:
1、性质差异:前者(声请监护宣告、声请撤销宣告)为非讼事件;后者(撤销监护宣告之诉)为诉讼事件。
2、法院所为处分:前者为”裁定”;后者为”判决”。
3、期间限制:前者无期间限制(受监护之原因消灭);后者限于30日内(受宣告之人自知悉起算、他人自裁定发生效力起算>民诉611参照)。
4、其他如民诉610(被告)、613(诉之合并、变更、追加或反诉之禁止)r,均属后者所专有,请自行参照。

打字打得有点累,所以…后面就自行参照了^^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6 11:1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213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