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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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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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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紧急避难?推测承诺?降低风险?
各位高手,有个问题想要找人讨论一下问题如下:



某日某甲与走在路上,看到某乙溺水于是见义勇为,下水去把乙救起来,但此时乙已经是陷入昏迷状态,如果不即时救助,很有可能会死,所以甲马上就对乙实行C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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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7 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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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比答案更重要的是:你检查犯罪成立要件的顺序为何?
依你的提问,似乎觉得降低风险要摆在违法性这个阶段来讨论?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7 23:54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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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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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个意思,可能我没打好
我的意思是说,若能在客观归责的部份排除
就不需要往下检讨违法性
因为在构成要件的部份,已经排除

也就是说,其实我这题主要想问的是,以CPR所造成的伤害,对于溺水而死的结果,到底算不算是一个降低风险的行为?

若是的话,以客观归责理论来看,等于是可以直接排除该风险,构成要件不该当



当然我也有想过CPR本身,会不会可以算是种容许风险呢?


[ 此文章被CT史密斯在2011-09-28 00:1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7 23:58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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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测承诺的意义:由于被害人丧失意识,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场,而在事实上不能或一时未取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在此等事实上久缺同意之情形下,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可能因推测之承诺而阻却其违法.
此题应属犯罪三阶论中的阻却违法.
所谓阻却构成要件同意:是指行为人之行为已构成要件该当,且未先得被害人承诺,或行为当时客观上无法得被害人之承诺,而为公共利益或不违公序良俗之行为,但依一般社会之常理习惯,被害人会同意该行为,而阻却违法.
甲认为情况紧急,见义勇为为救助乙,决定实行CPR,但在实施过程中,不小心把乙的肋骨压断了几根,之后马上送医,因而救了乙的生命,此已完全满足阻却违法之构成要件,乙当时已陷入昏迷状态,甲本于救助生命的立场上,实施CPR如属医疗救助目的之适当医疗手段的话,就乙本人之利益以及救助生命医疗义务上,可推测假如乙清醒,或其亲属在场也会同意,亦与实际同意相当者,即属推测承诺,而得阻却违法.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00:00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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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上副版的见解,所以副版应该是采推测承诺这个方向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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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开版大大,

如果是这样的话,个人会建议照顺序来检视,还是从有无阻却构成要件开始
如果你的答案是阻却构成要件,但又觉得不放心的话
答题上建议在写完组却构成要件后再写"退一步言,纵认本案仍具构成要件该当,其亦因有阻却违法事由......"

这题个人看不出老师有无特定的倾向,所以还是尽量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尽量把答案写全为佳

(当然,如果你知道出题老师是谁的话又另当别论)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00:12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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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依您发问的题意回答,
这不是考试, 当然不会写的很详细啰!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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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00:13 |
CT史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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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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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也不是考题,只是某天突发奇想,
囧大,你讲的没错,这也就是我问题主要核心
若以刑法的论证过程来看,原则上都是从:

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依序检验
若是在构成要件的部份能够得以排除
理应就不需在往下检讨(没有必要)

这个问题我问了一些人,大部份的人都认为是阻却违法
我原本也是这么想,但后来想到客观归责里面的,风险降低理论
才想到说是不是有在构成要件就排除的可能

当然大家的见解会有所不同
而小弟学艺不精,对此刚好有所疑问

无论如何,感谢各位的回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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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归责理论:这不是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二紧急避难:构成要件284该当,违法性面可主张紧急避难,因为当法益同属一人时,
 其救助利益大于牺牲利益,可认为具备衡平性。
三不采以上见解,则适用推测之承诺。

若是考试,敝人认为用第二种说法,然后地一种说法当补充。因
为只用一种说法去写,某甲创造法所容许的风险..结束了!再
且,客观归责理论写大的方法亦非无方,只是怕过于单一时碰到
不同见解很危险......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1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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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所言确实,昨天想了想
到时后考试,主要还是采原本
所想的紧急避难来写好了,
似乎比较保险

不过客观归责的部份,还蛮
值得去思考的,挺有意思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8 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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