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如逾期未缴纳保险费,是否会被处罚?
国民年金保险之保险费收缴,如逾期未缴纳保险费期间,不会加收滞纳金,但须加收利息,其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应缴纳期限届满翌日起至完纳前1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之邮政储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准按日计算利息。惟被保险人若有保费欠缴情形,将影响日后领取老年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之相关权益。
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后,如有欠费情形,可否补缴?
逾期未缴纳之保险费,可以补缴10年期间内之保险费及利息,惟如欠费逾10年以上,仅得请求补缴最近10年以内之保险费及利息,并可计保险年资,超过10年部分,即不得请求补缴,保险年资亦不得并计,但因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之事由致未缴纳者,仍得请求补缴及并计保险年资。
例:国民年金开办时老李年满47岁,迄年满65岁时,均未缴纳保险费,时间长达18年,如要补缴保险费,其仅能补缴最近10年(55岁至65岁)之保险费及利息,前8年(47岁至55岁)之保险费不得请求补缴,年资亦不并计。
出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50901270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