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3 23:39 發表的 :
敝人以為,
實務所定義的相當因果關係說,根本就有問題。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是條件理論的修正論之一,用於限縮條件理論所產生之範圍無限的因果關係。
若以現在觀點,等同於「客觀歸責」,也就是去認定何種因果關係是可歸責的(用語不是很精確,不過懂意思就好)。
「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試請教,以實務之定義,何種情況才會認定無相當因果關係?
再以「推人落山崖」為例,推人落山崖被大鵬鳥半空中攔截吃掉有異常嗎?
綜合行為當時之一切事實,有隻飢腸轆轆的大鵬鳥在附近,行為人將被害人推落山崖而被大鵬鳥吃掉,再正常不過了。
或許有人會問,行為人對大鵬鳥無法預見阿!沒錯,同理,甲對乙之下毒亦無法預見,但實務要求「
綜合行為當時之一切事實」,說白一點,就是如果當時有錄影機拍到,你把錄影帶重播一次給我看,如果被害人仍會死,就代表有相當因果關係。
我是沒看過撲師的破,但就敝人粗淺之見解,
因果關係本來就不會中斷,若無甲之下毒,丙就不會在食用完後10分鐘內死亡;若無乙之下毒,情況亦同。然而,這是否代表丙死亡之結果就可以歸責於所有具因果關係之人?敝人當然持否定見解。
當然,大大認為這種錯誤是「不重要的錯誤」,這點是可以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