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27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etsy21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第93條中10年的限制如何適用??
民法第93條:前條(不自由意思表示)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9 11:34 |
jukizam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問一
假若甲被乙於88年6月1日詐欺,之後甲於91年發現,那是適用前段於一年內為之。
答一
若於91年1月1日起發現,則於91年1月2日至92年1月1日為撤銷期間。

問二
又依上所敘,若甲沒發現,超過了10年,就不得為撤銷之意思表是嗎?
答二
若甲一直沒發現,則可撤銷期間為86年6月2日至96年6月1日。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9 14:35 |
betsy211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ukizam 於 2011-06-29 14:3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問一
假若甲被乙於88年6月1日詐欺,之後甲於91年發現,那是適用前段於一年內為之。
答一
若於91年1月1日起發現,則於91年1月2日至92年1月1日為撤銷期間。

問二
又依上所敘,若甲沒發現,超過了10年,就不得為撤銷之意思表是嗎?
答二
若甲一直沒發現,則可撤銷期間為86年6月2日至96年6月1日。


謝謝大大~我了解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9 18:10 |
jukizam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很高興有幫到妳。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30 00:3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8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