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4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鸡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酒驾毁损
某日甲酒驾,被员警乙拦下,甲恼羞打警察乙,并砸损警车

甲犯了什么罪责

甲是否可以主张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7 13:09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因自由的要件,
1.故意或过失自陷精神障碍
2.完全责任时有预见或有侵害特定法益的故意

题目甲,未说明有无预见或任何故意,应无罪。
不过可以带一下德国的「自醉行为」应该可以加分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8 11:31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鸡腿 于 2011-06-27 13:0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某日甲酒驾,被员警乙拦下,甲恼羞打警察乙,并砸损警车

甲犯了什么罪责

甲是否可以主张刑法第19条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个人对于此类题目,很多人都喜欢用原因自由行为去帮行为人脱罪。
当然考试的时候要提,但不见得行为人可藉此脱罪。
行为人喝酒驾车,站在现今社会是很常见的。
喝酒时站在现今观点(第三人主观),不见得无预见其可能发生危险驾驶、辱骂员警、妨害公务抑或毁损公务等。
故意犯也有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不违背本意,所有喝酒开车的人都是坚信自己不会被拦检,都是很用猛的说我没醉(那是行为人主观)。
我只想表达原因自由行为要读熟,要了解其意义。
因为社会太多不幸是酒驾所造成他人一辈子所要承受的痛及悲伤。我只为那些不幸家庭表达看法。
酒驾撞死人~~
酒驾脱罪太夸张,酒驾论过失不合理,酒驾属故意为应该。[
s:560]论故意是不可能,但应该要修法单独成罪提高刑度表情
要考试的人,还是考上最重要。表情不要理我~~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07-05 15:29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5 15:23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实务上甲会成立
185-3
354
277
135

再讨论相关竞合问题。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8-12 18:39 |
ronni198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的见解与二楼的之分歧....甲是有罪的,他自己都知道恼羞成怒了会不知道那是警察吗?这是原因自由行为,不得因为不能预见而免除~~~有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17 00:5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6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