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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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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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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竊盜性交罪
甲為了進乙宅行竊而先偷了一輛車,進入乙宅行竊後,發現乙面貌姣好在家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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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2:19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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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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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不才的想法:
一、甲偷車→ §320
二、進入乙宅→ §306
三、進入乙宅行竊→ §320
【§306+§320=§320(應該是法條競合…吧) 】
不過好像有要修法把§321的夜間去掉,那就變成§321而不是§320。不知道過了沒?
四、性侵乙→ §225?熟睡算是"其他相類之情形",所以…
總結:§320+§320+§225=§50(數罪併罰) 表情

如果誤認的話,應該算詐術性交罪吧。之前有過案例,把小偷當老公,記得那時是用詐術性交罪!
請其他大大指教!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16:26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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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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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已公佈施行囉

熟睡性交225ok,有關誤認為老公而性交的部分

這裡沒有詐術的問題。除非小偷跟該女說「我是你老公」而該女真的相信,那才是詐術。老婆誤以為是老公而不抵抗,是225。如果小偷誤以為該女是看自己帥所以同意性交,那連225都有問題。

刑法上並沒有詐術性交的條文.....只有詐術使人誤為配偶而性交罪。以詐術然後性交,實務上歸類於221裡的他法,學說歸類於225的趁機,而且很難成立。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6 22:31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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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像新聞常播的宗教淫棍也是225嗎?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7 16:55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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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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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是都用221來判,所以是看不到225判。如果解題是用221是比較穩一點,學界的說法不見解統一,實務上是統一的。當然,學界在這點上面罵的也是很兇...所以

不過題目有出現跟詐術相關的東西,都會很難,這個爭點反而是小事了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7 21:09 |
s96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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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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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和225都可以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07:56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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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963854 於 2011-07-06 07: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21和225都可以八....

拙見:考試還是按部就班來寫,既然題目未有提及強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構成要件該當方面,就應該往225走,從221走,小的實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這個填起來。
--
不過這個方式頗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為恐龍的可能。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7-06 14:17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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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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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07-06 14: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拙見:考試還是按部就班來寫,既然題目未有提及強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構成要件該當方面,就應該往225走,從221走,小的實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這個填起來。
--
不過這個方式頗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為恐龍的可能。

哪一件?以手指強制性交然後地院輕判,後來引出7歲以下視為221的刑庭決議嗎?(是不是我記錯了,7歲以下=221,真有這麼扯?)

這幾年相關判決,大多都是地院判的正確,反而刑庭決議問題很大

法官越來越難當了,動不動就要回到侏邏紀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0:3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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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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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07-06 14: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拙見:考試還是按部就班來寫,既然題目未有提及強制手段以及被害人抵抗,那構成要件該當方面,就應該往225走,從221走,小的實在想不透有啥方法可以把「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這個填起來。
--
不過這個方式頗有高雄女童案,被指摘為恐龍的可能。

要填起來僅簡單,拿97年第5次刑決解釋『違反意願』的理由拿出來,複製後
在貼上221是論的理由中就OK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06 21:24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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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熟睡的乙 原本應是基於「強制性交」的故意

如果乙誤認甲是老公,而不抵抗呢? 又該處何罪

-------------------------------------------------------------------

此時對甲的行為評價  

便要考慮「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了

(因為結果依然是性交得逞)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08 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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