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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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之一方如有外遇、暴力歐打情事,無過失的一方可提起離婚。 ................ 這一條,僅生注意效果.但若反面推論,則沒有外遇或打人事件,有其他民1052條事由,則不能提離婚?豈不嚴重!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分居不回家!
2. 受到傷害的一方,得請求有過失的一方負擔賠償金,其價額最低為一百五十萬元整。 ................ 這一條,如果故意打人,要不要賠?原則可以訂,但到時沒錢可賠又如何?只有債權存在! 因為第3條的70%交給乙女,乙女又沒說做家用,那甲男還用30%付家用嗎?有錢可賠償嗎?
3. 甲男婚後每個月應交出其薪資所得的百分之七十給乙女,其金額最低為二萬五仟元整。 夫付家用?家支是按能力分擔的.又限定金額為最低二萬五仟元,那若夫不實報,以二萬五仟元為基準,另外存起來,也可以的.另外,投資所得?獎金收入?要不要一併納庫?
4. 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及行使子女的負擔教養義務,全歸於母親一方(乙女)。 如果男打女,則男有過失,要賠錢,且離婚後子女歸母教養. 但若女打男,則還是子女歸母教養?或其他原因,母任親權人並不符合子女之利益時,法院還是可以改定(民1055,1055-1) 只要任子女親權人,但沒有要男的付扶養費?那女的不是賠了身子又要幫帶小孩?
5. 離婚後的贍養費相關事宜交由法院裁判決定。 贍養費是扶養的繼續,如果真的是女無謀生能力,男的薪資70%交由乙女的話,那離婚後,男的有過失,還要繼續養女的,若女的有過失,是否男的要續養女的?男的甘心才怪!
特立此約,不得有異議。 甲男:XXX 乙女:OOO ................... 為何不能異議? 如果除打人及外遇外,有民法1052條的離婚事由,只因為婚前訂了此約而拋棄嗎? (外遇的定義:情感的或肉體的,或是刑法的239?也要說明白,還是因為不小心醉酒被色計,也算嗎?) 如果曱男因為一時失志沒有工作,還要不要付2萬五千元,不付又如何?吵架嗎? 關於子女的部分,更是可以異議.如果女的對子女很差不好,男的不可以請求法院改定嗎? ..........................
結論:太簡略的一張婚前契約書.要訂的週延不容易. 如真的要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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