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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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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312 条 ~求例子
民法
第312 条(第三人清偿之权利)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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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9 23:41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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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受清偿之人为债务人,但如果是由债务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又称为代位清偿。

例如,甲向乙借款800万元,而乙要求甲提出担保,甲遂请求好友丙提供土地,为乙设定抵押权。日后,清偿期届至,甲还不出乙的800万元,而丙担心他的土地会被拍卖,而替甲清偿800万元债务。这时依民法第312条规定,丙可在清偿之限度内承受债权人(乙)的权利,亦指丙可向甲请求返还那800万元之债务。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4-30 00:37 |
皇甫珑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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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your ans........


yamasak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5-05 1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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