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3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KOEI00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典權
請問各位

關於民法§913之絕賣條款,期限屆至,典權人是當然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00:31 |
eric060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九百十三條(絕賣之限制)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典權附有絕賣條款者,出典人於典期屆滿不以原典價回贖時,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絕賣條款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百五十九條(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按913條第2項之規定,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應為依法律規定而取得(ex:繼承),故於登記前業已取得所有,所為登記僅為宣示登記(759條)而非設權登記(758條)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11: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42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