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58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lstaringl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特殊贡献奖 特殊贡献奖-2
头衔:八宫旋斡天为体八宫旋斡天为体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孔明神数解签, 手面相
推文 x2613 鲜花 x97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修行][分享] 修行人误区的毛病_之四
表情修行人误区的毛病_之四
16、寻寻觅觅,无法安住
17、错误的持戒观念
18、以意识心学佛,追究第一因
19、活动太多,不堪负荷
慧律法师开示

16、寻寻觅觅,无法安住
不具正知正见者,犹如染患疥癣之癞皮犬,通身搔痒,不论置于何地皆不舒畅。修学佛道者亦然,知见不正,自心不安,所见皆不顺眼,所处都不称意。事事吹毛求疵,又不各自省,反怪罪他人。以批判心态看待周遭人、事、物,因此东奔西跑,无法安住。关键即在此类学人观念不正,遂拱手将光阴、慧命交由五欲六尘及自心错觉主宰。当知:无法安住,便是无修学;心有不满,即为是非人。若能善自用心,自心即道场,自心即善知识。

17、错误的持戒观念
【戒为无上菩提本,应当一心持净戒。】戒为行者所应持,亦甚值称许。然对「持戒」无正解认知,则往往流于死执相上之戒。以日中一食而言,每有学人未加判别自身条件,而坚持行之,三餐份量作一餐解决,导致胃下垂,健康状况恶化,仍死命坚持,彼以为如是即为修行,复又以此自傲,轻视未持戒者。

学者应知,戒之梵文为:波罗提木叉,意指「别别解脱」。由是可知,持戒之目的即在解脱。坚持戒律者,烦恼未除,一味盲目精进,自视持戒修行,却只落得一身病苦,犹沾沾自喜,自诩为修苦行。此乃误解苦行之真谛,以色身受苦即为苦行,斯乃肤浅之见。

所谓苦行者,无分别心是也,不执着心是也,慈悲喜舍是也。岂可以挨饿、病苦错解!日中一食乃佛世时,僧众之生活方式。今日时空变易,是否能持,当视个人情况而定。首要者,当知持午之目的在去贪,若心未解脱,云何曰持戒?修行宜中道,不为受人赞叹而修(此亦是依欲望而行),法无定法,切莫将修行固定于某一形相,所谓圣人的标准,即是没有标准。一切法无常,如何订出持戒之准的?若强言之,则不外:心安、放下、解脱即是。学者但能搭衣、持钵,威仪具足,然则心能如如不动否?色身乃缘起之假相,心性方是真实工夫。

持戒之人,当以戒为检束自己身心之准绳,而非仅凭勇猛之心,不观时节因缘而死执戒相,此乃为戒所缚,非是持戒。

再者,不应以戒为尺,作为衡量他人,讥评他人之利器,六祖慧能大师即曾教示:【心地无非自性戒。】何谓真持戒?彻底见性,身心不二,外现威仪,如如不动,是乃真持戒人。《大乘本生心地观经》云:【戒无持犯。】不落入二元对立,达到空性之真平等,方为真正持戒人。

18、以意识心学佛,追究第一因
或问:「谁为第一尊佛?」此乃落入观念,以意识心学佛,方有此问。就事相上而言,方便说有庄严劫千佛、贤劫千佛与星宿劫千佛。就理体上而言,佛性乃不生不灭,无所从来,亦无所去。缘起如幻,万法皆假相,何来第一、第二?

吾人六根攀缘六尘,认假为真,以为境界实有,拘限于时空的观念,以意识形态测度佛之境界,了不可得。盖其已过量、超数量,非意识心所能知能解。时间如瀑流,刹那变灭中,某一点之终结,即另一点之肇始,若细究之,全属因缘所生,一切本空,只缘心生而种种法生,若心(意识形态)灭,则种种法灭。分别执着乃生万法,若不起心动念,则万法无咎。

19、活动太多,不堪负荷
目今佛教活动频繁,看似气象蓬勃,然个中亦有值得吾人探讨之处。就一般而言,讲经弘法活动较少,法会佛事则应接不暇。法会可方便接引初机,藉此因缘求忏悔、拔度、消灾……,令其逐步接触正信佛教。此即是法会重要的意义,及正面的功能。然则,若佛教活动过于繁多,亦不免造成居士之困扰。据所知,一般佛教徒,一年之内少说五、六张请帖,多则不下三十张。对于居士而言,若全应允参与,则不免着疲于奔命。再者,碍于经济压力亦无法全数应承。若择一参加,又恐人情包袱,不知如何婉拒。类此令居士望而却步之情形,当思改进之道,使佛弟子可在毫无压力情况下,心无挂碍地欢喜走进佛门。



地理之法实与命、气数相符盖地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16:2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726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