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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权利受侵害之题目,如何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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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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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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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权利受侵害之题目,如何写解答?
民法
权利受侵害,其主张,如何写解答?
Ex1.甲姓名被不当使用,造成名誉受损,如何主张。
其解答写法,顺序如下,是否正确?(1)侵权行为认定: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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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IANA保留地址 |
Posted:
2011-02-20 12:32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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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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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甲姓名被不当使用,造成名誉受损,如何主张。
小弟拙见:
(一)不作为请求权
1.因为已受侵害,故依§19 请求除去之
2.讨论§19要件
(1)姓名权受侵害 (2)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3)以比例原则衡量法益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1.财产上损害赔偿:§184i前段-->原则§213 例外§214、215
2.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有争点,并陈
(1)甲说:对照§18ii之损害赔偿系指财产上之赔偿,故§19所列之损害赔偿亦同
(2)乙说:§19规定之损害赔偿为非财产上之赔偿(慰抚金),否则将失其规范之意义
(3)管见以为,建议采乙说
疑问: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解答是否一定要先提及(因第19条已针对性名权受侵害直接规定)
你的疑问应该就是争点,如采甲说,§19即与§184i前段所请求之损害赔偿同,主张其一即可(新诉讼标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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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2-25 19:06 |
peterlin221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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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KOEI004热心回覆,受益良多。
个人初学者,仍有一些疑问,敬请赐教
1.法条要件,由何处得知?
例如上述第19条有3个判断要件,怎知要用这3个?
2.人格权的是否受侵害,判断要件是否都涉及下面两点
(2)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3)以比例原则衡量法益
3.有关...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有争点,并陈....
争点是否个人针对法条未规范处,自由发挥,还是有明确讨论争点才可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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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11-03-04 23:40 |
KOEI00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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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件: 老师教的,法条看不出来,坊间参考书应找得到
2.举例来说:某甲未经林志玲同意将相片放到自己架设之网站上=>侵害其肖象权
但林志玲没有感到受有损害=>没因果关系 当然不用讨论§18i
3.争点是考试加分用,若无要求讨论,有时间再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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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3-08 17:15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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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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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EI004:
再请教一个考古题
受监护人甲,赴餐厅乙用餐,事后对乙表明是无行为能力人,契约无效,不必付钱。
乙应对甲如何主张?
我试解如下:
乙对甲主张
1.甲应负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因甲当时知其无效(§113)
2.甲不当得利应返还其利益:甲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乙受损害(§179)
3.甲法定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甲行为时有识别能力(§187,I 前段 )
=======================================
问题:
1.上述是否合理?可以只写 1,3两点点?(§113、187,I 前段 )
2.对受监护人主张§179是否正确,还是主张§184?或是其他法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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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3-08 23:22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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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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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契约部份:113、353(自始主观不能)
不当得利:179=>181但书
侵权行为:甲成立184i后段 法代人187i前段
不当得利跟侵权行为都可以讨论
有错请指教
[ 此文章被KOEI004在2011-03-09 23: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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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3-09 23:22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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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KOEI004:
契约部份:113、353(自始主观不能)
Q.自始主观不能,是否应该为246?
其他部份暂无问题,下次有问题,再烦请解说。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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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1-03-10 22:15 |
KOEI00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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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主观不能 353
自始客观不能 246
嗣后不能 226
老师教地
互相讨论求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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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1-03-10 23:21 |
peterlin2218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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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EI004:
自始主观不能 353
Q.353条文中,出卖人(债权人)是否变成甲受监护人、买受人为餐厅?此与一般甲应为买受人,乙餐厅为出卖人意思,是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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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1-03-11 21:38 |
KOEI00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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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主观不能是用在契约一开始即不能生效 属于给付不能的一种
学说认为自始主观不能 不能用246 or 226 应属权利瑕疵担保的一种(349)
故请求权基础采353
本题契约根本不能生效 为给付不能
故无买受人 出卖人之存在
我的理解是如此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不具备生效要件->契约自始不能生效->自始主观不能->34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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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1-03-13 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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