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是有些不太理解,敬请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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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杨公事包的郭,五百万零九百元能否抵税,也引发关注。相关金额系捐入健保局爱心专户,健保局财务组指,可视为捐赠而列举扣除额。据此,郭明年五月申报综所税时,可列举五百万零九百元的扣除额,以最高费率四十%计算,可以少缴两百万零三百六十元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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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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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郭杨上网拍卖之行为,是否为民法买卖行为,或是赠与行为,还是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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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若认属买卖,健保局财务组指,可视为捐赠,是否有刑131 I 之嫌?
3.若郭杨均明知为买卖,且若配合扣除,是否成立刑131 I 之刑28,并有刑31 I 之适用?
4.若认属刑131 I 之 嫌,又若郭和杨两人均扣除,该少缴两百万零三百六十元的所得税,请问是否对两人均可依同条第二项没收之?
5.若有刑131 I 之嫌,又若已经新闻报导,而若郭杨才自首,是否仍属未发觉,可依刑62获减刑?
6.若法院非依刑59,而仅依刑62减刑,是否有刑124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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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7.若郭杨被判刑后,又若经总统特赦,立法院应罢免或弹劾?
8.若总统特赦,且若有检察官认总统有刑124犯嫌重大,依释627,应如何缓和宪52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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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9.若健保局财务组发布新闻指,可视为捐赠,系事实行为或行政处分?
10.若健保局认系捐赠,并发函国税局,是否具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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