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是有些不太理解,敬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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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楊公事包的郭,五百萬零九百元能否抵稅,也引發關注。相關金額係捐入健保局愛心專戶,健保局財務組指,可視為捐贈而列舉扣除額。據此,郭明年五月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五百萬零九百元的扣除額,以最高費率四十%計算,可以少繳兩百萬零三百六十元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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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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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郭楊上網拍賣之行為,是否為民法買賣行為,或是贈與行為,還是捐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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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若認屬買賣,健保局財務組指,可視為捐贈,是否有刑131 I 之嫌?
3.若郭楊均明知為買賣,且若配合扣除,是否成立刑131 I 之刑28,並有刑31 I 之適用?
4.若認屬刑131 I 之 嫌,又若郭和楊兩人均扣除,該少繳兩百萬零三百六十元的所得稅,請問是否對兩人均可依同條第二項沒收之?
5.若有刑131 I 之嫌,又若已經新聞報導,而若郭楊才自首,是否仍屬未發覺,可依刑62獲減刑?
6.若法院非依刑59,而僅依刑62減刑,是否有刑124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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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7.若郭楊被判刑後,又若經總統特赦,立法院應罷免或彈劾?
8.若總統特赦,且若有檢察官認總統有刑124犯嫌重大,依釋627,應如何緩和憲52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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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9.若健保局財務組發布新聞指,可視為捐贈,係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
10.若健保局認係捐贈,並發函國稅局,是否具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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