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yendo 於 2011-01-01 22:38 發表的 過失傷害問題:
甲騎車被乙從後方撞擊後,當時乙機車前踏板上載有丙(未成年人),甲沒受傷,乙和丙都有受傷,
1. 請問丙(未成年人)是否能告甲,還是也可以一起告乙嗎 ?
請問為什麼不成立過失共同正犯呢?甲為什麼只成立傷害罪? 感謝解答
我只回答(我認為)我會的部分:
丙可以告乙嗎? 可以的,但應該是由法代來告。
丙可以告甲嗎? 我不確定,但若丙已接近成年,其風險應自負。
為什麼不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第一:
通說及實務均認為,並無「過失共同正犯」這東西。(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過失無法連絡)
第二:即使採少數說(共同的不注意-許玉秀),亦不適用於本題。
甲為什麼只成立傷害罪? 甲成立什麼罪要視甲的主觀犯意而定,假設你說的「受傷」是指輕傷,則甲所成立之罪有以下可能:
1.殺人故意→殺人未遂
2.重傷故意→重傷未遂
3.傷害故意→傷害記遂
4.過失→過失致傷
5.無故意過失→無罪
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