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後 子女未必能代位繼承
處理遺產稅時,要小心使用拋棄繼承權。台北市國稅局近日審理一件遺產稅案,發現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但其中有人拋棄繼承,以為拋棄繼承後可由子女「代位繼承」,結果不但子女無法繼承到財產;也無法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被繼承人甲君遺有約1億元財產,由於配偶已經死亡,依規定應由甲君的子女、B、C三人共同繼承。但A君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希望由的兩名子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A誤以為,將他自己的應繼分轉給子女代位繼承後,子女可提前繼承祖父遺產,省卻未來需由A再繼承移轉給子女的過程,可以節省將來的遺產稅;且甲君遺產稅中,還可再增加一名繼承人扣除額。
國稅局說,民法第條所指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像本案A君拋棄繼承後,因為A不符上述條件,因此其子女也沒有代位繼承權利。反而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財產,因A君拋棄繼承後,依法只能由B、C二人繼承。
A君誤解法令規定,自行拋棄繼承,不但喪失約3,300萬元遺產的應繼分,A君的子女也無法繼承其應繼分;而B、C二位繼承人則因為A君拋棄繼承,造成計算應納遺產稅額時,只能扣除B、C二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各45萬元,結果還因此多繳22萬5,000元遺產稅
【2007/01/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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