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纳兰容若 于 2010-09-30 17:03 发表的 民法总则考题解或惑:
甲出资向乙购买A屋,并与丙约定,借用丙的名义,
将A屋登记在丙的名下,并明示丙不得任意处分A屋。
丙将A屋出售给知情的丁,并办妥A屋的所有权移转
登记。请就此等事实,說明虚伪意思表示及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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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题意,甲虽然将A屋登记于丙的名下,但是与丙之约定为借用名义,
因此,依据民法s87 II "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 "
由此可知,丙对于A屋并无处分权.
2.然而,丙却将A屋出售与知情的丁,依据民法s118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其中,丙出售丁A屋之债权行为并不因丙无为无权利人而无效,但其办妥A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系属物权行为 ,需经
有权利人,即甲之承认始生效力,因此,丙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债权行为)有效,但所有权登记行为(物权行为)效力未定.
3.由于,丁于事前已知悉丙为无权利人,因此,丁尚不得依据民法s801,948 主张善意取得A屋的所有权.
因此,依据s115之解释,非经甲之承认,丙所为A屋所有权移转效力未定.
以上,还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