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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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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问题
 甲公司雇用年仅18岁之乙担任业务员,并指派其与丙公司洽谈契约,嗣后乙与丙公司达成买买协议之后,
甲却反悔拒绝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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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2 1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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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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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的看法:
1.甲公司之主张有无理由之原因:
  (1)民法104代理人所为之效力不以限制行人能力人为限。
  (2)107代理权之限制及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本题可能与民法188条无关:
  (1)题目只提到甲却反悔拒绝履行,是否造成迟延(民229)尚有疑问,例如是否已
        届清偿期或丙完成催告程序等,题中均不能判断,故直接认为丙已有债权似乎有
        斟酌余地。
  (2)如丙对甲成立债权,民法188条应以民法184条为基础,小的比较同意债权不是亲
        权行为所指权利的说法,故不认为甲丙间有民法188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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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9-12 21:16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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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已经回答的切合题要, 考场上能想到s103,s104,s107,应该很不错嘞

但是后来仔细看看法条果然s188是有点不恰当,谢谢大大回答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4 1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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