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2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renowu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問題
請問一下殺人後再棄屍是否成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7-29 22:13 |
ycx0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學到的是僅論271,不成立247。
不罰後行為。

247不成立還有其他學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9 22:28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殺人後"再"棄屍

這應屬二行為二罪,故為數罪併罰

如果殺人後逃走,應屬不罰的後行為或吸收關係

表情 表情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30 11:48 |
qqmanko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認為應該看行為人主觀之意思,
通常皆為一行為犯一罪而另行觸犯其他罪名,
要看行為人目的僅欲犯某罪,而非欲犯兩罪,故本題乃不罰之後行為
通常在適用上,應依具體之情況,適用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以後處斷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7-30 14:3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看怎麼"棄"!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30 19:16 |
ntustch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ycx0716 於 2010-07-29 22: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學到的是僅論271,不成立247。
不罰後行為。

247不成立還有其他學說。


位不罰後行為者係指後行為必為前行為附隨於前行為之後,且不罰前/後行為需侵害同一法益。
殺人後不一定要棄屍,271是侵害生命法益,屍體是物非人,故此非不罰後行為,應以兩行為論數罪併罰。


世上沒有能不能,只有要不要
你不要成就,就不會有成就,但你不要失敗,失敗還是會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1 00:58 |
zoo379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殺死而棄?例如:
一、甲約乙到汽車旅館後,甲將乙殺了,而棄置在旅館床底下!必然行為
二、甲約乙到汽車旅館後,甲將乙殺了,將其屍體裝袋丟棄到大排水溝!未必然行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8-08 09:23 |
呆呆加瓜瓜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也覺的要看怎麼棄白話來說就是要看是不是必然的行為如果是必然的就不用在另論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13 01:50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講真的怎麼棄還真的會有不同。

剛剛小的羅列了幾種可能:

1.殺人之後就逃跑 => 271

2.為陷害他人而殺人、故佈疑陣 => (這個小的思考中會卡住)牽連犯仍在之前可用牽連犯一重論處,牽連犯刪除後倒該依循一罪一罰還是以吸收關係(手段-目的)來論,頭痛哩。

3.殺人後另生歹念故佈疑陣陷害他人 => 169 + 271 數罪併罰

4.殺人後為避免東窗事發,另行棄屍荒野 => 271+247 數罪併罰

應該還有其他劇本可以玩、像是強盜或是強制性交之類的,小的僅只單就生命法亦部份來推想,還請補充。

--
還在想那個提款卡的問題XDDDDD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13 14:5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2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