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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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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混合 vs 附合
甲有十隻名貴種羊,因走失與鄰居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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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7-27 20:02 |
coct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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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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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7-28 09:25 |
vic1017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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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算是混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8 11:38 |
men624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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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混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7-28 11:55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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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813混合,但因不能識別,準用812規定,
接下來該怎麼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7-28 12:56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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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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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民法813準用812,甲乙共有羊群。
  至於應有部分應如何區分:有依數量及依價值兩說。
  理論上可以區分。
  但小的認為,連所有人都不會分了,交易的時候不可能再區分名貴羊及一般羊。所以混
  合後的羊的價格會變成全部都是一般羊或全部都是名貴羊的價格。也就是說依數量及依
  價值的結果都是與依數量區分相同。
  所以應採依數量區分。
  也就是共有時,應有部分甲為1/3;乙為2/3。
  變賣換成價金時,甲應分配1/3,乙分配2/3。
  那萬一,有一隻可以分辨的出來是名貴羊時怎麼辦?
題目已經說不能分辨了咩,如果一隻分辨得出來,那其他也分辨得出來了咩。
那甲就把自己的羊趕回家就好了咩。
2.至於812第2項能否準用?
  小的認為不能準用。
  因為羊隻混合成羊群沒有構成重要成分的情形,所以不會成立主物的情形。
  因為沒有成立主物歸屬主物所有人,所以也沒有816條的適用。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7-28 17:32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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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7-28 17: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依民法813準用812,甲乙共有羊群。
  至於應有部分應如何區分:有依數量及依價值兩說。
  理論上可以區分。
  但小的認為,連所有人都不會分了,交易的時候不可能再區分名貴羊及一般羊。所以混
  合後的羊的價格會變成全部都是一般羊或全部都是名貴羊的價格。也就是說依數量及依
  價值的結果都是與依數量區分相同。
  所以應採依數量區分。
  也就是共有時,應有部分甲為1/3;乙為2/3。
  變賣換成價金時,甲應分配1/3,乙分配2/3。
  那萬一,有一隻可以分辨的出來是名貴羊時怎麼辦?
題目已經說不能分辨了咩,如果一隻分辨得出來,那其他也分辨得出來了咩。
那甲就把自己的羊趕回家就好了咩。
2.至於812第2項能否準用?
  小的認為不能準用。
  因為羊隻混合成羊群沒有構成重要成分的情形,所以不會成立主物的情形。
  因為沒有成立主物歸屬主物所有人,所以也沒有816條的適用。


謝謝^^
若變賣成價金時,共30隻,每隻全部都以一般羊或名貴羊的價格賣出,以數量來區分分配甲1/3,乙2/3,
我覺得會有失公允,不知是否還有其它的方法呢?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7-28 18:30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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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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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您想要法律上的方法還是生活上的方法呢?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7-28 19:57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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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十隻名貴種羊,因走失與鄰居乙之二十隻羊混在一起,不能分辨其中為何人所有,試問: 當事人間之權利如何判斷?

這個題目很矛盾?重點在既不能辨視,也就是其價值自然無法彰顯,那怎麼會有名貴與一般之分?
第一,若不能辨視如何定義為名貴羊與一般羊,而既然稱為名貴羊,想必有過羊之處可供鑑價欣賞,尚不致無法辨示吧
第二,若真無法辨視,要如何定義其價值,是把30隻羊當成一般羊的價錢,還是名貴羊的價錢
若全當成一般羊,則甲占有十隻,乙占有二十隻,雖甲乙共有,依819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那只要甲帶走10隻羊,這事情不就解決了,更不可能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因為根本無法辨視,也就不可能去舉證甲的損失
第三,若把題意改為,甲有10支羊走失,和乙的1000支羊混在一起,這種辨視顯有困難的情況下,甲只能與乙共有,而於販賣時若僥倖賣得名貴羊,則既屬甲所有,而為甲得處分收益之部分,相反的,賣出一般羊,則歸乙所有...但事實,有一千支羊一次不會只賣一支吧...就各種狀況視之,甲只能認賠了事...

簡單歸納:用舉證判斷
不能辨視就無法舉證30支羊有10支是自己的
就算可以證明有10支是自己的,但因不能辨視,也就無法舉證自己的羊是名貴羊
既然無法證明自己的羊與眾不同,那就只能當成一般的羊
是故甲乙共有30支羊,甲10支乙20支不分貴賤


[ 此文章被kino在2010-07-28 21:57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8 21:40 |
皇甫瓏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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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5-8F friend ans,push.........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8 1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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