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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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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 - 教唆犯 vs 幫助犯
甲教唆乙去殺丙,乙向丁借一把槍,乙持槍在前往丙家的路上,即被警查獲。
乙該當殺人罪預備犯,試問甲丁的刑責又為何?

想請教各位大大:

甲:
依刑法第29條後段: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依題意,正犯乙尚未著手實行犯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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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12 21:5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2 21:23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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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條第1項,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實行不包含陰謀、預備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2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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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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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乙去殺丙,乙向丁借一把槍,乙持槍在前往丙家的路上,即被警查獲。
乙該當殺人罪預備犯,試問甲丁的刑責又為何?

想請教各位大大:

甲:
依刑法第29條後段: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依題意,正犯乙尚未著手實行犯罪行為,那甲是否該論以殺人未遂的教唆犯呢?
是有學者持此見解,不過依第29條第1項,正犯必須「實行」犯罪行為,教唆犯方能成立。此已明示排除預備罪教唆犯之可能。(附:妳上面那段是第29條第2項,而非後段。)
教唆未遂是指在著手後,所以甲應該算是未遂教唆吧? 可是書上寫 "未遂教唆指教唆犯預見被教唆者終不能完成犯罪,而仍為教唆者而言。" ,既然可以預見,那這跟虛偽教唆有何不同呢? 
1.妳腦中現有概念是章魚哥祖國的想法,書上的是章魚燒祖國的見解,兩者觀點不同,用詞不同。
2.兩派名詞的定義上不同而已,實質上是一樣的東西。

丁:
書上寫: 關於幫助犯之成立 "並不以實際上具有影響力為必要,即不必皆為有效之幫助",好像風險提高就會構成幫助犯,那在著手實行前又如何論處?
丁雖然借一把槍給乙,但是正犯乙都沒用到,最後也沒實行犯罪行為,沒有因果關係,這樣丁還成立幫助犯嗎?
幫助犯同教唆犯,必須正犯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其方能成立。本題中,個人以為不需要討論到幫助犯細部的問題,畢竟一開始就排除掉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3 06:25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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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冰大的指點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3 08:33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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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詢問一題........

**複選題**
甲教唆乙歐打A,但乙持球棒歐打 A 時,不慎致 A 死亡,則:
(A) 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 乙成立殺人罪
(C) 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之教唆犯
(D) 甲成立傷害致死罪之教唆犯

答案是(A)(D),為什麼答案不是(A)(C)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3 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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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7-13 20: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詢問一題........

**複選題**
甲教唆乙歐打A,但乙持球棒歐打 A 時,不慎致 A 死亡,則:
(A) 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 乙成立殺人罪
(C) 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之教唆犯
(D) 甲成立傷害致死罪之教唆犯

答案是(A)(D),為什麼答案不是(A)(C)呢?

因為......

傷害致死=傷害+過失致死,過失無法教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3 21:55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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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7-13 20: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複選題**
甲教唆乙歐打A,但乙持球棒歐打 A 時,不慎致 A 死亡,則:
(A) 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 乙成立殺人罪
(C) 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之教唆犯
(D) 甲成立傷害致死罪之教唆犯

答案是(A)(D),為什麼答案不是(A)(C)呢?


如同Q大所說,若這題是考共犯能預見的部份.....
依經驗法則,用球棒打人是很有可能會重傷or致人於死,這在客觀上是有預見的可能性,
然後再推論乙主觀上的心態其實是可以預見的(持球棒的當時),所以乙該當傷害致死罪。
只是這題答案有D,為什麼教唆犯甲可以預見呢?
我有想到兩種可能,不知道對不對
a: 甲有看到乙持球棒
b: 該不會客觀上能預見,所以教唆犯就得負責A的致死
-------------------------------------------------------------------------------------------------------


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 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 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傷害罪
(C) 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 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這題答案是(C)
乙出手太重,為什麼甲可以預見呢??

煩請大大們解惑,謝謝^^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17 20:1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5 20:06 |
f908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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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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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求助] 刑法 - 教唆犯 vs 幫助犯
這題答案是正確的
(A)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是甲無預見乙會殺人的情形下!!!

(C) 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這是甲已有預見乙可能會有打死他的可能!!例如他早就知道乙是拿球棒!!而且還打他的頭!!之類的!!!
這題複選 的原因就是要您假設其甲是否可以預見!!!
(D)的選項 不可能!! 甲怎麼可能無 罪!!就算不會刑法的人
都不會選 D!!

而不選B是因為本題出手太重是間接故意產生死亡而加重結果!!!而不是有認識過失!!!所以不會成立276!!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9 2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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