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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weetrocker 于 2010-07-08 17:01 发表的 关于因果历程错误题目: 甲与乙素有嫌隙,一日,两人狭路相逢,甲拔枪击中乙后,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尸灭迹,便就地挖洞将乙掩埋。事后证明,乙乃死于窒息,而非枪伤,问甲之行为有何可罚性? 请问这题可以这样说吗? (一)甲持有枪枝行为:187加重危险物罪 (二)甲拔枪击伤乙的行为:杀人未遂 (三)甲弃置掩埋乙的行为:遗弃致人于死罪 然后最后是数罪并罚只论以杀人既遂 不知道这题如何写呐><还是说明一下关于因果历程错误的学说,然后指出甲之行为是因果流程错误然后直接定罪甲系杀人既遂呢? 谢谢帮忙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0-07-08 20:42 发表的 : 遗弃罪不成立...因为主观上出现”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