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124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weetrocker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警察辦案殺人問題~

值班警員甲接獲報案,某酒店內有人開槍,甲及員警乙馬上趕到該酒店。甲乙一進酒店大目,乙走在前頭,正好開槍嫌疑犯丙衝出酒店,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06:06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殺丙阻卻違法。


丁重傷,應該看客觀上應歸責予甲來成立該當性,以是否情況緊急來阻卻違法性,以及無其他期待可能性來探討罪責。
我的看法是甲使丁重傷,客觀上該當,但當時情況緊急為避難阻卻違法,所以不成立傷害罪或重傷罪。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06:57 |
a45451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警察甲之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既遂罪。
1.
以客觀論之,若非甲開槍擊中丙方胸口,則不會發生丙死亡結果。故具有客觀歸責性

以主觀論,甲對死之死亡,能明知且預見其結果,並使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故該當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故意。

再違法性論,甲殺丙,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因丙對甲乙之開槍攻擊,並擊中乙之前胸,乃屬客體擇一故意。並已構成侵犯兩人之生命法益的危險性。

乙之行為對甲乙兩人造成法所不許之風險,基於刑法23條之正當防衛,甲乙均可主張排除現有之不法侵害,,避免自身生命法益可能面臨之嚴重危害,採取必要手段。故可主張正當防衛。

2.甲重傷丁,可能構成重傷害罪

客觀論之,甲之身分乃為員警,應負有客觀必要注意義務,在街道上開槍之行為顯已違反注意義務,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行為不法)。
若甲不開槍射擊丙,就不會造成丁之重傷,故甲進一步實現其風險(結果不法)。

以主觀論之,甲因無傷害丙之故意,顯可能構成過失傷害。

違法性,緊急避難構成要件,係乃屬非無他法之最後手段,方可為之,實屬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之行為,為法律所允許之自救行為,須從嚴視之。

此題甲拔槍反擊,雖為排除現正發生之立即危害,但是否非屬於最後手段,尚有疑義
但實務上而言,通常是要看其罪責有無期待可能性。

不過我論此題正當防衛合法,其拔槍還擊之舉動自屬合理,無人能保證甲此行為絕對不會波及無辜,因欠缺期待可能性下,故可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ps.判例上還是有警察因此被判拘役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06:58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25 06: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警察甲之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既遂罪。
1.
以客觀論之,若非甲開槍擊中丙方胸口,則不會發生丙死亡結果。故具有客觀歸責性
以主觀論,甲對死之死亡,能明知且預見其結果,並使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故該當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故意。
再違法性論,甲殺丙,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我印象中很多年前,就修法提高了警察的權力,也就是警察對於不法而有情況必要可以開槍。(印象模糊純參考..表情)

例如臨檢時,對方突然加速逃離,可以直接開槍,就算後來發現對方真的不是通緝犯等重大嫌疑,只是怕臨檢而心生恐懼而已。
也就是說阻卻違法運用範圍大大提高,不以情況真的很重大且緊急為必要。




現在有沒有修改我不確定。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07:36 |
a45451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也很想在裡頭寫警察職權行使法跟警械使用條例

然後直接寫"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有時候看到刑法186,我都會想寫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可是最後還是乖乖寫刑法186

現在警察勤務條例是有規範六個還七個情形,但原則上還是盡量不宜追車,通報勤指中心才對。所有規定都要跟著釋字535走就對了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07:5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丙:警戒使用條例(依法另之行為)/正當防衛
對丁:沒有必要性->減免責任

但是我比較在意的事:不知何故打到丁,這可能有無故意過失存在的前提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13:18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25 13: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丙:警戒使用條例(依法另之行為)/正當防衛
對丁:沒有必要性->減免責任

但是我比較在意的事:不知何故打到丁,這可能有無故意過失存在的前提

現行犯逮捕規定是說在那種緊急或重大情況下可以逮捕。

至於能不能開槍應該是另一問題,可以逮捕不代表就不能選擇開槍吧?

....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13:27 |
a45451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也不用到緊急或重大,去拔別人兩朵花不就竊盜抓起來了...

如果是指警察執勤的話

明顯為專科罰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通常都不會升級到司法處分。

不過沒戴安全帽被警察追的..通常都是因為見警慌張,突然轉彎規避,逆向等有所謂[相當性理由],被警ˋ察親眼目睹,才會被追車

如果你騎過去不管他的話,他頂多就是[逕行舉發],要是這個月業績剛好到了,他就不會鳥了。

我有個警專畢業的朋友,每天都在說佛心來著只開勸導單,差點就排不到過年休假了..

至於開槍這問題,警察使用的法規幾乎都是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爭議每年都會有
用刑法來解的話看判例比較快。

ps:過失當然是有,但以期待可能性論所謂[公務或業務上負有特別義務]對緊急避難的影響,比較可能成為爭點。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14:20 |
upside 手機 葫蘆墩家族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頭銜:反病毒 反詐騙 反虐犬   反病毒 反詐騙 反虐犬  
版主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例 讓我想到 多年前在台南
一名女國中生 在6樓陽台觀看警察辦案
但警察誤開槍 此彈卻因流彈 打到此女左胸 導致死亡

我將當時新聞找出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20060219115900

此案例當時我剛好下班經過 當時正在包圍病患
附近已經站滿人 車輛都要繞道通行


[ 此文章被upside在2010-06-29 13:48重新編輯 ]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13:43 |
sweetrocker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upside 於 2010-06-29 13: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例 讓我想到 多年前在台南
一名女國中生 在6樓陽台觀看警察辦案
但警察誤開槍 此彈卻因流彈 打到此女左胸 導致死亡

我將當時新聞找出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20060219115900

此案例當時我剛好下班經過 當時正在包圍病患
附近已經站滿人 車輛都要繞道通行



好衰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21:00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434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