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25 06:58 發表的 : 警察甲之行為,可能構成殺人既遂罪。1.以客觀論之,若非甲開槍擊中丙方胸口,則不會發生丙死亡結果。故具有客觀歸責性以主觀論,甲對死之死亡,能明知且預見其結果,並使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故該當殺人罪構成要件之故意。再違法性論,甲殺丙,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25 13:18 發表的 : 對丙:警戒使用條例(依法另之行為)/正當防衛對丁:沒有必要性->減免責任但是我比較在意的事:不知何故打到丁,這可能有無故意過失存在的前提
下面是引用 upside 於 2010-06-29 13:43 發表的 : 這例 讓我想到 多年前在台南一名女國中生 在6樓陽台觀看警察辦案但警察誤開槍 此彈卻因流彈 打到此女左胸 導致死亡我將當時新聞找出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20060219115900此案例當時我剛好下班經過 當時正在包圍病患附近已經站滿人 車輛都要繞道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