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188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lessmeok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障碍未遂和既了未遂
之前到补习班上课时,老师有说明一题题目,但还是听不懂,请大家帮帮我解决疑惑

题目:甲从美国寄一盒有毒的巧克力给住在台北的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0 21:18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以"行为阶段"区分得分为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前者乃指已实行构成要件之行为
,但未发生预期之结果;后者系指已着手构成要件之行为,但尚未实行终了构成要
件之行为。

又如以"条文规定",得分为障碍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
其中障碍未遂,乃指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因意外障碍之发生,而未
发生犯罪之结果(§25)。

易言之,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皆属障碍未遂之一种,差别再行为阶段有无实行
构成要件之行为。

如甲追杀仇人乙,惟警察经过,甲放弃逃走。本件,甲已着手但"尚未实行"杀人之行为,故属未了未遂。

反之若甲追杀仇人乙,并往乙之颈部挥砍一刀,后逃逸。惟乙被路人送医急救后,幸免
于难。此时,甲已着手"实行"杀人之行为,属既了未遂。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0 21:37 |
yesgoyes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kad716 于 2010-06-20 21: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又如以"条文规定",得分为障碍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
其中障碍未遂,乃指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因意外障碍之发生,而未
发生犯罪之结果(§25)。


表情刑法第25(未遂犯)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

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表情


良师益友们,请给我一点点微薄的力量,在我念书、写题目的同时,请用力的指正我错误,不胜感激,谢谢大家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1 10:07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障碍未遂亦称普通未遂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1 22:40 |
criminal-la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谓的既遂,指客观构成要件的完全实现;终了,指行为完成的时间点。
由于既遂与终了的时间点两者间未必会一致,由此衍生了既了未遂以及未了未遂的区别。
【既了未遂】以及【未了未遂】两者间的区隔在于实行行为是否达于着手。
1.既了未遂:指行为人着手实行后,虽已完成实行行为,但尚未发生结果的未遂。
2.未了未遂:指行为人着手实行,而未完成实行行为的未遂。
3.区别既了以及未了实意在于,中止犯的适用问题上!

结论:甲如题,已将巧克力寄送于乙,亦即实行行为已完成,故成立既了未遂。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6-22 01:2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riminal-law 于 2010-06-22 01: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所谓的既遂,指客观构成要件的完全实现;终了,指行为完成的时间点。
由于既遂与终了的时间点两者间未必会一致,由此衍生了既了未遂以及未了未遂的区别。
【既了未遂】以及【未了未遂】两者间的区隔在于实行行为是否达于着手。
1.既了未遂:指行为人着手实行后,虽已完成实行行为,但尚未发生结果的未遂。
2.未了未遂:指行为人着手实行,而未完成实行行为的未遂。
3.区别既了以及未了实意在于,中止犯的适用问题上!

结论:甲如题,已将巧克力寄送于乙,亦即实行行为已完成,故成立既了未遂。
红色这行字怪怪的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2 04:44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是说:既了未遂与未了未遂差异在于行为人使否已完成构成要件必
     要之行为,换言之,得起果条件做到了没有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2 09:5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所谓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都是属于未遂,既然是未遂,就不可能还没有着手,因此未了未遂当然已经着手,所以未了未遂与既了未遂的差别不在有无实行着手。

2.未了未遂的定义系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而未完成该实行行为,又称未完成的未遂。

3.所谓未完成该实行行为系指未完成该着手的行为而不是未完成该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其实就是着手的一整个阶段行为,当行为人已经着手了,但是还没有着手完成,也就是没有完全完成该着手行为,即属未了未遂。

4.反之,行为人着手并完成该着手行为,但却未实现客观构成要件,此时才是既了未遂。

5.举例言之,A想持刀杀B,本来想连砍数刀,或是砍中致命部位,或是砍到能使B大量流血不及送医而亡,当砍了B第1刀(假设砍到屁股),但是知道这刀可能不完全符合她原先的想像与计画,不过由于发现有警察,于是立即放弃其行为而逃走。
此时A之行为即为未了未遂。

6.另外一般而言着手=实行,所以不会出现着手而未实行的字眼。

7.此外既了未遂与未了未遂的区别会因持主客观理论而有所不同,个人比较倾向德国学说的主观理论(并以此作上述论述)。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2 23:13 |
ii81063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说刑法未遂犯大致上都采主观说,只有不能未遂等奇怪条件下才会强调客观说。 表情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02:27 |
criminal-la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意思,文字上有些错误!
所有的未遂犯处理阶段 都须具备着手,刑法才方可介入。
区分既了与未了再于着手后的实行行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6-26 01:26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4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