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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23sw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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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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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法学
依司法院释字第391号解释之意旨,立法委员于审议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时,不得在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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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1 12:20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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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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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释字第391号解释之意旨,立法委员于审议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时,不得在款项目节间移动增减并追加或削减原预算之项目,主要系为了避免侵害下列何种原则?
A 依法行政原则 B责任政治 C民意政治 D 比例原则 答案是B

个人想法:
这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原则,所产生的解释!
试问:若是立法院任意移动预算的项目,出了问题,责任归谁?
所以,只有当限制立法院不得任意移动预算项目,才能追究是谁的责任!
故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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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1 15:49 |
alex168168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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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11-01 21:05 |
皇甫珑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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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your ans.........


yamasak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3-16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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