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87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 不作为
1) 甲开车不小心撞伤乙,甲赶紧从车上拿了急救箱为乙作了简单的伤口包扎,且甲正欲开车把乙送医时,
     乙表示已无大碍并坚持无需就医,然后乙迳自离开匆匆赶去开会,不料,在路上伤势转趋严重,乙因流血
     过多致死,试问甲是否仍成立不作为犯?有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7 21:54 |
mingyang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是要负责吧

可以这样就没事了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8 01:45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7 21:54 发表的 [刑法] 不作为: 到引言文
1) 甲开车不小心撞伤乙,甲赶紧从车上拿了急救箱为乙作了简单的伤口包扎,且甲正欲开车把乙送医时,
     乙表示已无大碍并坚持无需就医,然后乙迳自离开匆匆赶去开会,不料,在路上伤势转趋严重,乙因流血
     过多致死,试问甲是否仍成立不作为犯?有何刑责?

2) 甲经营一家杂货店,某日乙经过店门口时,刚好遇到大地震,杂货店的招牌顿时掉落砸伤乙,
  乙要求甲将其送医,但甲认为并无义务,试问: 甲是否成立保证人的地位而成立不作为伤害?

3) 甲经营一家电器行专卖店,在盘点时发现有一台是瑕疵的除湿机,但甲仍将这批商品上架以1折价贩售。
     消费者乙明知这台除湿机是瑕疵品,却因贪小便宜而将商品买回去,结果在使用时,因除湿机内部电路
  故障而发生爆炸,乙被炸成重伤。事后,乙向甲要求伤害赔偿,甲认为是乙自愿买回去的,所以拒绝
  赔偿,试问甲有何刑责?


1)没有刑责。虽乙之伤势是由甲过失行为造成,但最终乙死亡的结果是乙自己的行为所致,该结果不可归责于甲。甲只就过失伤人部份负责。

2)此题重点在于招牌之悬挂有无疏失,若一切合乎标准,那么乙受伤之结果就不可归责于甲。

3)个人以为,若甲已善尽告知之义务,则乙受伤之结果必须自负。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8 05:29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8 05: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3)个人以为,若甲已善尽告知之义务,则乙受伤之结果必须自负。


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我的疑问是..... 甲是制造风险的人,对于结果之发生,难道没有义务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8 09:2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8 09: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于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我的疑问是..... 甲是制造风险的人,对于结果之发生,难道没有义务吗?


任何电器产品都有其风险。甲虽卖瑕疵品,但并非刻意隐瞒。若其已将可能会发生的危险详尽告知,而乙仍然决意购买,已就应该承担此风险。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是毒贩,乙是毒虫,长期向甲买毒,某日乙因吸食过多死亡。请问甲是否该负责?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8 13:09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8 13: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任何电器产品都有其风险。甲虽卖瑕疵品,但并非刻意隐瞒。若其已将可能会发生的危险详尽告知,而乙仍然决意购买,已就应该承担此风险。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是毒贩,乙是毒虫,长期向甲买毒,某日乙因吸食过多死亡。请问甲是否该负责?


毒贩和毒虫....... 表情
谢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8 19:4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5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